(2014)西执恢字第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1-05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系被害人李某之兄),男,布朗族,墨江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布朗族,墨江县人。
本院
终结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西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燕
审 判 员 谢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
二○
书 记 员 舒 玉
(2014)西执恢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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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系被害人李某之兄),男,布朗族,墨江县人。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布朗族,墨江县人。
本院
终结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1999)西法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燕
审 判 员 谢建军
代理审判员 王世福
二○
书 记 员 舒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