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169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0-27

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世荣,男,197246出生,汉族,云南省景谷县人,小学文化,无业。2013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4)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世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4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611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巍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世荣到庭参加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029,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宣慰大道花卉园附近开展工作。1636分许,民警在现场将正在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陈世荣抓获,当场从其左侧裤包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包、净重23.8、根据其供述在其位于景洪市广电路附近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可疑物2条、净重365.9。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世荣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世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1029,景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景洪市宣慰大道花卉园附近开展工作。1636分许,民警在现场将正在准备进行毒品交易的被告人陈世荣抓获,当场从其左侧裤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包、净重23.8,后在其位于景洪市广电路附近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条、净重365.9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侦查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抓获被告人陈世荣及查获毒品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当场检查、盘问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389.7、云KAA465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1辆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

3、现场物证照片、毒品辨认、称量记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世荣对查获毒品的现场及毒品可疑物进行指认、辨认,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共计净重389.7

4、毒品可疑物提取笔录、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389.7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系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陈世荣对鉴定意见无异议。

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云KAA465红色铃木牌摩托车的所有人系陈世荣。

6、户口证明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陈世荣的身份及其没有犯罪前科。

7、通话记录及分析,证实被告人陈世荣持有的号码为150********和证人李某某持有的手机号码在102829日期间有多次通话记录。

8、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世荣供称的其毒品是向一名姓“梁”的缅甸男子购买,因其不能提供该男子的基本情况,未能查实。

9、情况说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李某某因吸毒,已被景洪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并收缴其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5片。

8、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1)证人王某某证实,其系陈世荣的女朋友,其在201210月就发现陈世荣吸食并拿毒品出去贩卖的事实,其不知道陈世荣藏毒品的位置和贩卖毒品的地点。

2)证人李某某证实,其从20137月至10月,向一名外号叫“李二”(即被告人陈世荣)的人购买毒品麻黄素十几次,其是通过打“李二”的电话(150*******),说好交易地点和毒品数量后进行接头交易,“李二”每次都是骑着辆红色摩托车来送毒品。20131028,其在景洪市工艺品街门口用500元人民币向“李二”购买了50颗麻黄素。10291540许,其打电话给“李二”,让其送一包(200颗)麻黄素过来,并约好了在小曼么加油站进行交易,但未成功。李某某从混合照片辨认出陈世荣。

9被告人陈世荣的供述与辩解。陈世荣供称,20138月及1016两次到缅甸小勐拉找一个姓梁的缅甸人购买了两次麻黄素,第一次花3000元钱购买了2400颗,第二次花32000元钱购买了22小袋4400颗麻黄素,带回景洪藏在广电路旁的出租房内吸食并进行贩卖,并靠贩卖毒品生活。期间,其一共贩卖了十多次。其不知道向其购买毒品的人的名字,需要的时候他们会打电话给其,约好地点后就在城区交易。其中一个外号叫“昆明人”的人一共和他买过四、五次,1028,“昆明人”打电话给其后,在景洪市工艺品街靠军分区门口卖给“昆明人”50颗,并付给其500元钱;1029下午打电话给其,准备买200颗麻黄素,1629分,两人约好在热作所门口交易,其就带着约250颗麻黄素前往交易地点等候,等了10分钟左右,其就被警察抓了,警察当场从其身上搜到了准备交易的约250颗麻黄素,后又找到其出租房并在房间的床下查获约3800颗麻黄素。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世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陈世荣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世荣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世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1030日起20281029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00元(限本判决发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89.7、云KAA465红色铃木牌两轮摩托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摩托车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黄道德

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岩温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