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7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0-27

公诉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岩扁,男,1984129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3423被刑事拘留,同年521被逮捕。现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中华,云南法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3)第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扁犯走私毒品罪,于2013121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扁及其辩护人高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422,被告人岩扁将毒品藏匿于摩托车工具箱内,从缅甸马里村渡口乘坐摆渡船走私至中国关累村渡口。185分许,其驾驶无牌摩托车行至关累村渡口,被巡查至此的景洪港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当场抓获,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座位下方工具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重594。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查获的可疑物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走私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岩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岩扁系吸毒人员,为得到毒品吸食帮别人走私毒品,认罪态度好,举报上线尹志亮贩卖毒品,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422,被告人岩扁将毒品藏匿于摩托车工具箱内,从缅甸马里村渡口乘坐摆渡船走私至中国关累村渡口。185分许,其驾驶无牌摩托车行至关累村渡口,被巡查至此的景洪港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当场抓获,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座位下方工具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重594。被告人岩扁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抓获岩扁和查获毒品的时间、地点。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岩扁的身份情况及其无犯罪前科。

3、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民警从岩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工具箱内查获毒品可疑物1包的事实。

4、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缴记录及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可疑物594、无牌摩托车1辆、手机1部已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5、毒品可疑物称量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查获的毒品经称量净重594,系毒品甲基苯丙胺,岩扁对称量结果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岩扁从混合照片中辨认出尹某某系指使其带毒品的“四哥”。

7、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34122日间,岩扁使用的手机与其供称的与“四哥”(尹某某)在一起的“四嫂”使用的手机有28次通话。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经尿检,岩扁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9、情况说明,证实毒品包装物上无法提取指纹的说明。

10、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证实,其不认识岩扁,也没有让岩扁去缅甸带毒品,其身上的毒品从“阿强”和“大都”处买来的

1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岩扁供称,201342211时许其接到“四哥”用“四嫂”的手机打来的电话,让其到缅甸第四特区某乡帮带毒品到关累,并讲事成后给其一些毒品吸食。当天中午其骑摩托车从关累码头渡船到对面缅旬马利村码头,后骑摩托车到帕龙乡出去五、六公里的地方,遇一名缅甸男子,在问清其是来带东西后,交给其一包毒品,其将毒品放在摩托车座垫下的夹层内,就返回关累,当天18时许,其坐船回到中国到达关累码头时,边防武警从其摩托车上查获了毒品,其就被抓获了。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走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岩扁犯走私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岩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岩扁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423日起2028422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限本判决发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94、手机1部、无牌摩托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摩托车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蔡建红

代理审判员    

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刘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