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刑初字第550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0-27

公诉机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先进,男,生于重庆市潼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潼南县新胜镇铁钱村139号,暂住云南省勐腊县宏福花园第4501室。因涉嫌本案于2011122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2)第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先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2123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19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歹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先进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报请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31712许, 勐腊海关在勐腊糖厂附近停车场查获由勐腊县曼庄通道走私入境挂老挝牌照2448、云R09987货车上的黄连粉20.28吨、玉米1.4吨。被告人李先进案发后逃往老挝,于2011122到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自首。经关税计核,被查获的黄连粉偷逃税款人民币315676.24元。

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相关书证、鉴定意见、刑事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先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李先进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先进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仅提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317日凌晨,被告人李先进与老挝国相关人员勾结,由其在中国勐腊曼庄通道对面的老挝国坝卡站接取一车黄连粉,其先行从老挝入境探路,引领装载黄连粉和用于伪装的玉米的老挝号牌2448的货车从曼庄通道走私入境至我国勐腊县,后又安排货车从老挝货车上驳货,准备运至昆明市。当日12时许,勐腊海关在勐腊糖厂附近停车场当场查获正在驳货的老挝号牌2448号货车和云R09987货车,从两辆车上查获黄连粉20.28吨、玉米1.4吨。李先进在案发后逃匿,至2011122到西双版纳州海关缉私分局投案。被查获的黄连粉已拍卖。

经西双版纳海关关税计核,被查获的20.28吨黄连粉偷逃税款合计人民币315676.2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来源。

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李先进的身份和基本情况。

3、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查获走私货物、抓获被告人的时间、地点、经过。

4、被告人李先进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供称系受一名叫“墨将”的老挝人安排,协助从老挝走私黄连粉到中国来,其在2009317凌晨,在老挝坝卡站办理了黄连粉的过关手续后,将一部手机交给老挝货车司机,自己开车入境探路,发现中国曼庄通道没有海关检查后,通知老挝司机将车开过通道,并带路到勐腊县公路管理段的停车场,天亮后其到兴华托运部找拉货的车并联系上司机,安排两辆车在勐腊糖厂旁驳货,在驳货过程中被海关查获,其害怕就跑到老挝躲避,后听说国家对主动投案的人从轻处理,就到海关缉私局投案。

5、证人证言。(1)证人昆塔那·盘杜拉(音译)的证言,证实其是老挝车牌2448货车驾驶员,2009315其在老挝国乌多姆赛的货主“波江”家装了黄连粉和20包玉米,于同月17日凌晨3时许送到坝卡检查站,有两名中国男子来接,并让其将车开到中国这边来,后矮个中国男子开车带路到了勐腊县,天亮后有一个中国男子带其开货车到勐腊糖厂旁的停车场,另一辆中国车牌为云R09987的货车从其车上驳货,在驳的过程中被海关查获了。(2)证人夏素莲的证言,证实其是勐腊兴华托运部业务员,20093178时许,被告人李先进到托运部找车拉货,其介绍了王应昆,后听说李先进的那批货出事了,李先进还打电话来让不要说是他的货,如果有人来问就说是“张世银”的货。(3)证人刘永华的证言,证实其是在勐腊开摩托车载客的,案发当天早上一个操四川口音的男子给其10元钱,让其将停在勐腊公路管理段内停车场的一辆老挝车带到勐腊糖厂旁的停车场,并给了电话和另一辆中国货车驾驶员的电话,其将老挝车带到后打电话告知此人。(4)证人王应昆的证言,证实其是云R09987号货车驾驶员,314有人与其联系说有货拉到昆明并谈好运费,到17日早上有人打电话给其说要装货,其说车在糖厂,双方约定在糖厂旁的停车场驳货,其将车开到装货地点,找好搬运工后就回家,直到搬运工打电话给其才知道被查了。

6、辨认笔录及相关照片,证实证人昆塔那·盘杜拉、王应昆、夏素莲均从混合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李先进的事实。

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黄连粉和玉米已被扣押的事实。

8、过磅单、指认、称量、取样笔录,证实被查获的黄连粉和玉米经昆塔那·盘杜拉指认后称量重20.28吨和1.4吨,并已取样的事实。

9、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检测结果、价《格鉴定结论书》、《海关核定证明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查获的黄连粉经含量、价格鉴定和海关核定,含盐酸小檗碱为61.0%,价值2230800元,偷逃税款315676.24元,并已将结论通知被告人李先进。

10、通话清单,证实被告人李先进所用手机的通话情况。

11、《拍卖成交确定书》、农业银行来账凭证,证实被查获的黄连粉经拍卖已以159万元成交的事实。

12、刑事照片,证实涉案的两辆货车情况、被查获的货物情况和证人昆塔那·盘杜拉对走私入境的勐腊县曼庄通道的指认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先进为谋私利,走私普通货物20.28吨,偷逃税款315676.24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先进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可对其适用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先进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31日起2017228止),并处罚金35万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次日起十日内缴付)。

二、违法所得15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黄剑波

      昝爱民

      卢正坤

O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