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终字第45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6-16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西民一终字第45

 

严顺霞、李昭英:

你方因与范文泽、胡剑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4523向本院申请对涉案1000亩土地上的橡胶林是否已登记在范文泽名下进行调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你方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未载明被调查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也未说清楚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具体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