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一终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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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14)西民一终字第45号
严顺霞、李昭英:
你方因与范文泽、胡剑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
经审查,本院认为,你方的调查取证申请书未载明被调查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也未说清楚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具体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予准许。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二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