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终字第46-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21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4)西民二终字第46-1

 

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太良,男,重庆市合川市人。

委托代理人丁承中,男,云南省墨江县人,云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双版纳金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尹文青、叶薇,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邹太良因与被上诉人西双版纳金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3)景民二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224,本院向上诉人邹太良送达了批准缓缴诉讼费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上诉人邹太良收到通知后,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朱 江 舟

代理审判员罗   

代理审判员徐 艺 华

 

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员 刀 建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