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终字第4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21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西民二终字第42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信,男,,云南省勐腊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小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针对上诉人车信所欠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酒水款59970元,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现金50000元结清以上债务;

二、上诉人应在2014630日前付清上述款项。上诉人在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因本案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

三、上诉人如未能按期付清上述款项,上诉人应承担以上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

四、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诉讼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上诉人车信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长范 志 敏

                           员 蒋 荣 春

                       代理审判员 朱 江 舟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刀 建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