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二终字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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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4)西民二终字第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车信,男,,云南省勐腊县人。
委托代理人:赵小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针对上诉人车信所欠被上诉人西双版纳天泽贸易有限公司酒水款59970元,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上诉人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现金50000元结清以上债务;
二、上诉人应在
三、上诉人如未能按期付清上述款项,上诉人应承担以上款项的30%作为违约金;
四、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案件诉讼费1374元,减半收取687元,由上诉人车信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范 志 敏
审 判 员 蒋 荣 春
代理审判员 朱 江 舟
二O
书 记 员 刀 建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