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149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15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149

 

    罪犯许衡,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08717作出了(2008)景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1116作出(2010)西刑执字第74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1120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72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28日起201827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许衡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衡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许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衡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3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