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131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13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131

 

    罪犯吴安波,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2222作出了(2012)西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安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自2010216日起2017215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吴安波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安波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吴安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安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3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