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116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12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116

 

    罪犯余鹏,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224作出了(2008)普中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523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31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于2012827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53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余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刑期自2008624日起20151223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余鹏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鹏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元。

本院认为,罪犯余鹏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12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