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114号

访问次数 :536 发布时间 :2014-05-12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114

 

    罪犯范联坤,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86作出了(2012)景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联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108作出(2012)西刑终字第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826日起2014725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范联坤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联坤系累犯、病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范联坤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范联坤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45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