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100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09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100

    罪犯章宁,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2524作出了(2012)腊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章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88作出(2012)西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218日起2016517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42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220在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国华、朱云江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西双版纳监狱派出干警谭志平、詹管舟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章宁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章宁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章宁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章宁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1117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