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88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09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88

    罪犯谭虎,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1012作出了(2010)西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1120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66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谭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9926日起2015825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谭虎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虎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谭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谭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8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