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7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08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72

 

    罪犯岩坎张,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1123作出了(2011)西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524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9710日起202479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岩坎张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坎张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岩坎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岩坎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429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