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55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07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55

 

    罪犯黄仁龙,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0949作出了(2009)景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仁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819作出(2011)西刑执字第45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仁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于20121120作出(2012)西刑执字第62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仁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106日起201895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黄仁龙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1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仁龙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黄仁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仁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15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