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52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07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52

 

    罪犯孔富,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1913作出了(2011)景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1110作出(2011)西刑终字第1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920日起2019617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42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220在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国华、朱云江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西双版纳监狱派出干警谭志平、李耀武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孔富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4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富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孔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817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