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30号
罪犯李君华,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了(2012)腊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君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2014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君华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3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君华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李君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云
审 判 员 喻 莉
代理审判员 杜 江 宏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海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