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29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30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29

 

    罪犯李后平,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于2012119作出了(2012)腊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后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1287日起201446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2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李后平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1次。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后平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李后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后平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