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执字第19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4-29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刑执字第19

 

    罪犯白文斌,男,现在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2428作出了(2012)景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文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627作出(2012)西刑终字第6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129日起201638止)。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于201428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4210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4220在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国华、朱云江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西双版纳监狱派出干警谭志平、杨志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西双版纳监狱提出,罪犯白文斌在服刑中,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服管服教,按质按量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服刑中获记表扬2次,被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文斌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缴纳罚金3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白文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文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88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O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