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法官司法良知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5-07
记得有学者曾经说过:“良知是人之本性的自我立法。”,那对于一名法官来说,法官的良知道德是什么?它对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意义何在?带着这些疑问,我参加了云南省高院召开的“良知 、道德、 公正、 廉洁”专项教育活动视频会议,通过这次学习,我有以下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法官应具有司法良知,肩负道义责任
司法良知是一种内心信念,也是一种价值取向,更是法官的人性基础。法官的司法良知并不先天存在于法官的心中,而需依靠后天的养成,需要法官在不断的学习和审判实践中来塑造,因此,要从培养和完善法官的司法良知入手,使法官的司法良知从情感走向理性,从道德走向责任,最终生成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法律的制定与社会的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这就要求法官在办案时,有法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就得凭借司法良知和职业道德对法律精神做出正确诠释,填补法律漏洞,以实现情、理、法的共融,满足社会对法治的需求。
笔者曾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岩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前方骑自行车的老某相撞,造成老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告肇事后逃逸,但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由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了刑罚。原告在向死者家属赔偿了11.5万元后起诉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11万元保险赔偿金。原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才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而本案不属于这二种情况之一,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笔者研究该案后发现,目前的法律规定确实对本案的这种情况没有列明保险公司不必承担相关的垫付责任,原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如果原告对自身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后还能向保险公司追偿,那势必导致守法者为违法者的行为支付费用的现象,这有悖于交强险的设立宗旨,也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笔者认为,本案应本着司法良知和社会的善良风俗,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对死者的垫付责任已经因上诉人的主动赔偿而客观上不再需要,而上诉人也是最终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虽然法律规定中有关保险公司垫付与追偿的情形均未包括肇事逃逸,但既然保险公司对于醉酒、无证驾驶的情形只承担相关的垫付责任,那对性质更为恶劣的肇事逃逸行为,保险公司亦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本案以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画上了句号。
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在审判工作中就应该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全面认识和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现代化的司法公开方式正不断涌现,如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网络直播,承办法官微博答疑等,人民群众可通过更多的途径了解法院工作,感受司法,这不仅能显著提高案件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更重要的是能让公平正义在人民群众心里形成共鸣,让这种法律的正能量传播得更快、更远。
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法官处在矛盾交织的风口浪尖,若在办案过程中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不好的社会效果,影响民众对司法公正的看法,特别是司法腐败会极大地损害法院队伍的整体形象,将大多数人辛苦建立起来的司法权威毁于一旦,因此,强调法官的道德建设、品格修养尤为重要,而法官良好的操守,高尚的人格,并非源于天生,而是得靠我们自己平常的积累和点滴的小事体现。所谓“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小节不可失,小节不放纵”,所以,司法良知要求法官要公正廉洁执法,“五个严禁”作为法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反映了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要求,可使法官增强司法中立和公正的意识,以此建立法官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的自律和监督机制。
作为一名法官,我将一如既往的严格要求自己,以司法良知唤起内心的自觉,建立追求崇高司法道德的理念,提高自己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为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出一份力量。
(勐海县法院 裴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