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批复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7-12

法(研)复〔1987〕3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京高法字第132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是否受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请示》收悉。经研宪,同意你院的意见,即:铁路运输法院不受理治安行政案件,凡是铁路公安机关裁决的治安行政案件,当事人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向最先作出裁决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可向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
此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7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4〕16号),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本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