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否在裁判文书中含有撤销或维持仲裁裁决内容以及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
来源 :西双版纳州法院 李德智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能否在裁判文书中含有撤销或维持仲裁裁决内容以及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问题
有基层法院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是可以撤销的,而中院在2008年3月14日讨论通过的《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州民商事审判工作统一适用法律的意见》第六条中明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应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含有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内容。二者之间存在矛盾。
此问题属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适用范围的理解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适用范围的例外):“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七十七条(本法适用的例外)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上述三条说明,1、人身关系纠纷和行政争议纠纷都不属仲裁的范围;2、第二条中的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各种财产侵权纠纷;3、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通过对上述条文的解读,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另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仲裁程序等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可看出,劳动争议仲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不同之处。这两种仲裁适用范围不同,处理的事项不同,适用的程序也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中明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应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含有维持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内容的答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规定的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规定,因为二者所适用的范围不同,因此并不存在矛盾。
关于对《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理解。该法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决:……”有的同志可能会认为,此条规定与前面所述有矛盾。我们先看该法第四十七是如何规定的,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请注意,四十七条规定的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属特别规定,针对的是条文中(一)、(二)规定的情形。《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仲裁裁决效力的规定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仲裁裁决自当事人收到15日之内尚不发生效力,当事人有权选择在15日内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是对二类特殊争议,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对依四十七条作出的终局裁决的申请撤销主体作了限定,仅为用人单位申请。另外,申请撤销的意思,已经明确仲裁裁决已生效,只是存在当事人认为存在法定可以撤销的情形,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未生效的仲裁裁决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总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是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类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是对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范围及事由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是对《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仲裁裁决效力规定的补充。
(西双版纳州法院 李德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