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岩光、玉儿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版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9-04
【要点提示】
不计免赔特约险,即是指车险中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它属于商业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投保后,车主不仅可以享受到按保险条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那一部分赔偿;还可享受到由于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而应自行承担的那部分金额赔偿。
【案件索引】
(2012)海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与审判】
原告:岩光,男,傣族,农民,住勐海县勐遮镇曼伦村委会曼垒村民小组31号。
原告:玉儿,女,傣族,农民,住勐海县勐遮镇曼伦村委会曼垒村民小组31号。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版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康丽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迟祖,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版纳中心支公司现场查勘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玉儿与岩光系夫妻关系,
原告岩光、玉儿诉称:依照双方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书》,请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车辆修理费4,169元。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辩称:依照《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被告只愿意赔付两原告车辆修理费4,169元的70%即2,918.3元。
本案开庭审理后,查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只是对赔偿数额存在争议,本案争执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4,169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玉儿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因此第三者将原告的车辆损坏,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赔偿原告因车辆损坏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损失后可以向致害的第三者进行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原告玉儿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80,000元,并明确约定车辆损失险为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为此,原告的轿车因第三者的损坏产生修理费用在合同约定的不计免赔率特约险范围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故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因车辆受损所造成的损失,对两原告要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4,1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两原告车辆修理费4,169元的70%即2,918.3元的主张,与双方的约定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版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岩光、玉儿车辆修理费共计4,169元。
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表示服判,被告已经按照判决内容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成为公众最便捷和大众化的交通工具,购买汽车的人越来越多,然而对如何购买车辆商业保险及车辆受损时如何索赔却了解甚少,笔者结合本案情况简要分析所面临的问题。
一、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所适用的群体
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对机动车投保人的选定没有特别规定,只要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均可在保险合同中附加本特约条款。
二、不按免赔率特约险进行理赔的情形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七)附加险条款中规定的。
三、理赔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免赔率。
(一)找不到责任人的绝对免赔率为30%。在车子出险后,如果出现责任,人逃逸或者根本不知谁是责任人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向责任人追偿损失,会有一个30%的绝对免赔率;此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70%的损失,其余30%需要车主自己承担。
(二)超出投保约定将增加10%的免赔率。如果出险时车子状况超出了保险公司的约定,比如驾驶人或行驶区域等超出了保单规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将增加免赔率10%。
(三)全车被盗抢的绝对免赔率为20%。保险条款规定车辆全车被盗抢,如果车辆因为未按规定停放在可以停车的地点而发生的盗抢事故不能获得全额赔付,需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此外,车主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车钥匙的,增加5%的免赔率。
(四)自燃损失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自燃险一般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以附加险形式购买了自燃险的车辆发生自燃保险公司只在附加保险金额内赔偿85%的损失。
四、当法定条款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相冲突时,该如何处理。
本案是典型的法定条款与双方当事人约定不符时如何处理的问题,由于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在《商业保险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为车辆损失险,且原告向被告的保险公司购买了80,000元的车辆损失险。”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理所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所受的损失,但是被告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进行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双方订立合同只有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才无效。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的签订了《商业保险合同书》,并在合同中有了明确的规定,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被告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以《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抗辩,笔者认为显然是不合理的,当法定条款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相冲突时应当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应当大于法定的效力,故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也是符合民事法律精神的,双方当事人也没有异议,表示服判息诉。
综上所述,本案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车主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即不计免赔率特约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等附加条款,在法定条款与双方当事人明确约定相冲突时,以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的,判决后保险公司也服判,并按照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支付了赔偿款,原告也获得了赔偿,本案达到了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勐海县人民法院 王世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