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来源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
                               (      )     字第   号
                    :
  你(单位)与                                           
  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现将有关举证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方应当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      内向本院提交你方证据,这一期限即是你方举证期限。你方应当在前述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举证责任,你方可查阅《诉讼须知》。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证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五、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证据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七、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于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八、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证据规定》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九、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出新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经济损失。
  十、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具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打击报复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法院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