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降低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12-19
近年来,因“醉酒驾驶”、“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恶性交通案件频发,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规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准确量刑,使之取得有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成为实现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制面临的重大问题。自
【关键字】 醉酒驾驶 危及生命 预防犯罪
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呈现的特点
(一)从被告人的职业上看,被告人以农民为主,有22人,无业人员为1人,个体经营者为1人。工人2人,其中多数为在外喝完酒回家途中因醉酒驾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少数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
(二)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上看,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小学文化为14人,初中文化为10人,高中文化为1人,文盲1人。
(三)从被告人醉酒程度上看,深度醉酒者血液中酒精含量有100ml达200mg以上占近一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
(四)从被告人性别上看,被告人均为男性。
(五)从被告人年龄上看,年龄集中在25岁-45岁的中、青年之间,呈现年轻化态势。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年龄最大的为52岁。19-35岁16人,36-52岁10人。
(六)从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型上看,以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其中驾驶二轮摩托车19人,驾驶轿车等小型机动车型的7人。
(七)从判决结果上看,已审结的26件案件中,26名被告人都被做出有罪判决,均被判处一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拘役刑,并处罚金刑,共收缴罚金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八)从被告人认罪态度上看,犯罪后,所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三、发案原因
(一)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庭审中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知道
(二)被告人风险意识不强。被告人饮酒后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风险意识不强,认为喝一点酒无伤大雅,街道这么多,自己不会那么倒霉被交警部门查到,更不会出事。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触犯刑律。
(三)酗酒、劝酒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尤其我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讲究无酒不成席,婚丧嫁娶、逢年过节、朋友相见,往往开怀畅饮,以至于酩酊大醉,神经在酒精的麻醉下,不听人劝,逞能驾车,以至于锒铛入狱。
(四)有关部门对醉酒驾驶入刑的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于
四、建议及对策
(一)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二)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微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反映较为突出。因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快速办理此类案件的机制,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开展醉驾摩托车专项治理工作,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检察院、法院对危险驾驶犯罪要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
(三)加强醉驾证据的收集力度。危险驾驶罪案情一般较为简单,但法定证据和程序不能少。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同时,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四)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宣传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还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这两句许多人耳熟能详的宣传标语给人的心灵震撼,只有那些曾经亲身经历过的人,才深切体会到其中的真正含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置社会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于不顾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是最有效的方式。正确适用法律,以严厉的刑罚加以惩治,不仅能减少酒后驾车的数量,防止人间悲剧的发生,更能防止醉驾案件的再发,对广大人民群众加以警示教育。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