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降低危险驾驶刑事案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2-12-19

近年来,因醉酒驾驶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引起的恶性交通案件频发,严重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如何规制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如何对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准确量刑,使之取得有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成为实现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和预防犯罪机制面临的重大问题。自201151以来,勐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共受理审结醉酒驾驶案件26,通过对这些个案进行调查,从中剖析发案原因,归纳犯罪特征,以降低发案率、预防犯罪为目标,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关键字   醉酒驾驶   危及生命   预防犯罪  

 

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了第133条之一,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呈现的特点

(一)从被告人的职业上看,被告人以农民为主,有22人,无业人员为1人,个体经营者为1人。工人2人,其中多数为在外喝完酒回家途中因醉酒驾驶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少数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

    (二)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上看,被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其中,小学文化为14人,初中文化为10人,高中文化为1人,文盲1人。

    (三)从被告人醉酒程度上看,深度醉酒者血液中酒精含量有100ml200mg以上占近一半。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80mg就属于醉酒驾驶。

(四)从被告人性别上看,被告人均为男性。

    (五)从被告人年龄上看,年龄集中在25-45岁的中、青年之间,呈现年轻化态势。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年龄最大的为52岁。19-3516人,36-5210人。

(六)从被告人驾驶的机动车型上看,以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其中驾驶二轮摩托车19人,驾驶轿车等小型机动车型的7人。

(七)从判决结果上看,已审结的26件案件中,26名被告人都被做出有罪判决,均被判处一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拘役刑,并处罚金刑,共收缴罚金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

(八)从被告人认罪态度上看,犯罪后,所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三、发案原因

(一)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在庭审中法官询问被告人,是否知道201151以后法律要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时,大多数被告人回答不知道。驾驶摩托车的被告人想当然的认为醉酒驾驶仅是针对汽车、货车等大型机动车而言的,并不知道同样适用于醉酒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解释,机动车是指本身具有动力装置,可以单独在公路上及城市道路行驶,并完成运载任务的车辆,三轮和二轮摩托车以发动机为动力装置,当然为机动车,具备构成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的机动车辆。被告人对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作为构罪标准的临界点不清楚,主观上对喝白酒、啤酒多少量就能达到酒精含量在80mg/100ml没有具体化的认识。据测算,一般情况下,饮40度以下低度白酒四两、饮50度以上高度白酒三两、啤酒四瓶到五瓶,每100ml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即可达到80mg以上,驾驶机动车辆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理中,个别被告人知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后要被吊销驾驶执照,但认为自己饮酒后神志清楚,交警查获也无妨。我国目前法律规定认定醉酒状态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规定,即血液中酒精含量每100ml低于80mg,属于饮酒状态,每100ml高于80mg(含本数)属于醉酒状态。由于每个人的个体差异,有的人饮酒后每100ml高于100mg甚至还多,神志尚能保持清楚,有的人饮酒后每100ml低于80mg,就酩酊大醉,不省人事。但目前认定是否醉酒的唯一标准,则是每100ml高于80mg(含本数),这个认定标准让个别自恃海量的被告人后悔不已。在庭审中,当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没有造成任何后果便被交警部门依职权查获的有16名被告人站在被告席上时,一脸茫然,他们辩解饮(醉)酒属实,但没有造成任何后果,还要被判刑,百思不得其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133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属不以被告人的行为出现特定社会危害后果为构罪条件的行为犯,只要16周岁以上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等公共区域行驶,即可构罪,如果出现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时,则可能构成社会危害更大、处罚更重的交通肇事罪了。
    (二)被告人风险意识不强。被告人饮酒后普遍存在侥幸心理,往往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风险意识不强,认为喝一点酒无伤大雅,街道这么多,自己不会那么倒霉被交警部门查到,更不会出事。在侥幸心理的驱动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触犯刑律。

    (三)酗酒、劝酒不良风俗习惯影响较深。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尤其我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讲究无酒不成席,婚丧嫁娶、逢年过节、朋友相见,往往开怀畅饮,以至于酩酊大醉,神经在酒精的麻醉下,不听人劝,逞能驾车,以至于锒铛入狱。

    (四)有关部门对醉酒驾驶入刑的规定宣传力度不够。将醉酒驾车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于2011年2月25颁布,并于2011年5月1开始实施,距今一年有余,但普通公民尤其是以二轮摩托车等小型机动车辆为代步和运载工具的农民,受文化程度低的制约,普遍没有阅读、听广播的习惯,有关部门的法律宣传没有跟上,因而缺少有效的途径来获取相关的信息。对醉酒驾驶入罪完全不知情,其中较少人员只知道醉酒驾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自认为稍加注意、缓慢驾驶就应该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四、建议及对策

(一)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危险驾驶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不能存在盲区,同时要提高法律宣传的针对性。一是确立重点宣传对象,目前,应将农民、摩托车驾驶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二)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微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反映较为突出。因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快速办理此类案件的机制,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开展醉驾摩托车专项治理工作,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检察院、法院对危险驾驶犯罪要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

    (三)加强醉驾证据的收集力度。危险驾驶罪案情一般较为简单,但法定证据和程序不能少。公安机关要按照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查获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同时,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

    (四)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宣传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还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这两句许多人耳熟能详的宣传标语给人的心灵震撼,只有那些曾经亲身经历过的人,才深切体会到其中的真正含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置社会公共安全、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于不顾的行为,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是最有效的方式。正确适用法律,以严厉的刑罚加以惩治,不仅能减少酒后驾车的数量,防止人间悲剧的发生,更能防止醉驾案件的再发,对广大人民群众加以警示教育。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