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23

【编者按】笔者作为本单位派出的一名驻村工作队员,来到勐海县勐混镇曼冈村委会工作,一年来,都在关注法院审判、执行及扶贫工作在曼岗村进展情况。本文结合曼冈村委会2015年相关数据情况,对在农村如何提升法院公信力进行走访调研,虽不能以偏概全,但也可抛砖引玉。

 

法院司法公信力是一个系统工程,承载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公正司法的期望。农村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点和难点。为切实提高农村村民对司法的公信,对法院裁判的认同,笔者针对曼冈村委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一、曼岗村委会基本情况

曼冈村委会是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村之一,位于勐混镇政府驻地南14公里,距县城34公里。平均海拔1400,辖区含8个村民小组,共有农户4842253人,近年来共涉及6个案件,其中刑事3个,民事3个,执行1个,已审理终结4个,未执行到位1个。驻村队员参与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7件,接受咨询13次。在进行调解和咨询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村民对法院和法院工作人员信任度差,往往仅凭只言片语,就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存在严重的偏见和不满,经过笔者和同事的耐心解释,往往带着怀疑的眼光离去。

西双版纳州乡村人口有59.3万人,占总户籍人口比重为60.4%;少数民族人口76.26万人,占总户籍人口比重为77.6%。在这样一个农民、少数民族占多数人口的自治州里,农业发展健康持续、农民生活安居乐业、农村社会安定祥和,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农民工、留守儿童、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农村社会矛盾凸显,村民把解决争议的愿望和目光更多的投向法院,以寻求司法的公力救济。为此,加强农村司法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农村实现法治社会刻不容缓,也对法治西双版纳的建设、平安西双版纳的构建,起到积极促进推动作用。

二、司法公信力在农村遇到的挑战

由于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在接受信息、知识体系、认知水平、道德观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这些差异反应到司法领域,造成了司法公信力的不同标准。在调研中,发现除了法官对农村缺乏了解、法官的独立性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个别法官的负面影响等内部因素外,造成农村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还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制定与民风民俗存在差距。我州是少数民族自治州,农村村民保留有大量的民风民俗和传统文化,在村民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有时甚至高于法律,这些习俗大多与现有法律规定不符,却得到广大村民的普遍遵守。如,曼冈村委会哈尼族女儿不负责赡养、分家析产时不参与分配、不参与继承等。该类案件如果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院的裁判与该类习俗不符,当事人及其他村民就会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权威产生怀疑,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也面临法律规定与农村习俗的利益抉择。

(二)司法宣传与空间距离存在差距。我州法院现有司法宣传模式,无外乎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及进村巡回审理案件等,除了巡回审判人民群众偶尔能近距离接触法院审判外,其余的宣传模式对象主要针对城市居民或者有需要的特定人群。在调研中发现,广大村民具有学习法律的迫切愿望,法律条文是对生活现象的高度概括,是语言文字的精辟阐述,而解释法律、讲解法律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村委会组成人员显然不能胜任这项工作,从而造成农村不仅法律宣传力度不足,法律的解释运用在农村更是空白。如笔者所驻村的村委会,8个村民小组中有4个尚未接通宽带,其中还有1个村民小组手机不能接收无线网络讯号,全村通宽带家庭仅有74户,占比为15.29%,全村共有移动电话1200余台,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为非智能手机。而我州乡村人口占比还超过50%,在乡村特别是山区,司法宣传可谓是不出城不进村

(三)法治文化与接受程度存在差距。依法治国虽然提出多年,但农村村民接触少关注程度低,且文化素质相对较低,更多农村村民知道派出所,却不知道派出法庭,特别是各机关单位繁杂的办事程序,让他们接触机关单位具有抵触情绪。虽然法院有维护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的决心,还是难以改变村民心里接受度。如曼冈村委会,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口有2000余人,占全村总人口的90%以上,除了村干部外,基本上从未接受过任何法律培训。第一次见到法官,还是2016年五四青年节时,由驻村工作队和州法院团支部组织进村进行禁毒宣传和法律咨询时。

(四)审判结果与心里期待存在差距。司法审判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农村村民更多以行动良心作为审判的依据,一经审理而败诉,则认为存在人为操作,认为司法不公。特别是个别村干部和个别律师,在收取打官司费用的同时,还要收取所谓疏通关系费用,这些行为恰恰再次印证了村民有人好办事”“有关系就能胜诉等观点,造成了农村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一定困难。如某村民来咨询转户口、领结婚证的问题,因其不能用汉语进行完整交流,来来回回三年多,产生各类费用近4万元,眼看孩子将到入学的年龄而无法落户口,对机关单位非常不满。

(五)现实审判与传媒引导存在差距。农村的封闭环境决定了村民生活、为人处世单纯,娱乐方式单一。大量的电视剧、电影等农村娱乐项目充斥在农村市场,由于我国审核制度不对其内容的法律观念、法律事件进行审核,大量的故事情节中涉及到的违法事件得到认可与赞扬,无形中歪曲了我国的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对广大法律观念较为单薄的村民产生了不利影响,久而久之,触犯法律而不自知,经过审判后,就会以非法为合法、以无理为合理进行缠闹,进而降低法院公信力。

三、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司法公信力建设,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特别在农村提升司法公信力,除了坚持司法为民、司法公开、抓好执法办案、提升队伍素质、接受外部监督等外,笔者认为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升。

(一)公平公正依然是农村司法公信的生命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但归根结底,要由人民来评判,公信力是否得到提高。在农村地区,公平公正地审判案件更显得重要,一个案件的审理,往往要接受当事人成百千上千的亲戚朋友的评判,影响的是一大片地区。如,我院审理的曼冈村委会昨巴村民小组的致1人死亡的刑事案件,虽然三年过去了,但影响依然深远。在多次走访和调研过程中,并没有村民觉得案件审判有问题,更多是咨询还要服刑多久。特别是当下,司法责任制改革正在进行,员额法官要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因此,更要生动的诠释公正是凝聚民心的向心力之源

(二)司法宣传建议实行协同联动和挂包帮制。笔者在今年扶贫工作过程中,发现要做好一个村子的一件事情,如基础设施建设测算、定标准、施工、验收等,都要协调很多家单位进行。为此,司法宣传在农村要起到深入人心的效果,也应该采取扶贫攻坚的模式来进行,避免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主要模式是,由不同的单位和个人对某一村某一组进行普法挂包帮;由政法单位、律师和社会法律公益人士组团,定期或不定期到一个村委会,或一个乡镇进行宣讲,讲解农民感兴趣的法律知识,例如民间借贷、子女赡养、林地所有权、邻里关系、山林失火、赌博、计划生育等;接受咨询,解答他们存在的困惑疑惑;放映法制宣传片等,改变发放小册子和刷黑白版的农村宣法模式,让村民确实感到法律就在身边,法律也能生动的展现,让他们信仰法律、遵守法律,并最终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效果。

(三)农村调解结案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这一点在农村体现的尤为明显。经参与曼冈村7件案件的调解过程发现,在农村机械的适用法律,不仅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还可能造成双方矛盾加深。针对农村案件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建立全方位的调解机制,除了已有的庭前调解、庭后调解、判前调解和判后调解外,各级法院、派出法庭还应与各级司法局、司法所,各级调解组织建立联络机制,在基层调解员遇到矛盾尖锐、法律问题适用困难时,邀请法院人员参加调解,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进入法院,进入审判程序,进而增加调解难度。也从另一方面展现了法院的形象,提高法院知名度和公信力。

(四)裁判结果要与村民心理接受程度结合考虑。农村的纠纷中,当事人的目的更多的是要法律来评判谁对谁错,分辨一下是与非。然而法治的目的不是明辨是非、教化他人,而更多的是厘定权利。由此,农村地区的司法应区别于城市地区,在具体的个案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尊重农村的民风民俗和传统文化,充分考虑村民心理能否承受,避免裁判结果合法而不合情理,合法而不被农民群众接受。如,在审理农村赡养费纠纷案件时,应结合民风民俗和传统文化,如曼冈村哈尼族女儿不参与分配与继承,那么判决结果一般是儿子的赡养义务大于女儿或儿子完全负责,以这样的判决,当事人一般不会因为区别对待而产生不服。相反,若裁判结果为一碗水端平,则女方当事人往往难以接受。由此可看出,司法裁判不能超越群众的心理承受限度,只这样才能获得群众的认可,也才能树立司法的公信力。

(五)引入公众判意以增进司法公信。经过多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公众逐渐分化,价值观日趋多元。司法个案往往不仅关涉案件当事人利益,也承载着不同社会群体相类的利益诉求,仅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难以提升群众对司法的认同,甚至决定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因此,在审判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同时要与公众民意达成共识,公众意见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体现了普通人群的一般生活经验,甚至包含独到的智慧和见解,如在国内的在彭宇案、许霆案、邓玉娇案等案件中,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对法院的最终裁判均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当然也要合理甄别是公众意见还是媒体意见,不要被媒体意见所左右。只有这样,司法裁判才能真正被群众接受,裁判才能真正得到普通的认可,司法才真正具有公信力,群众也才会对生效裁判产生充分的尊重,司法权威才能真正树立。

总之,营造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法律信仰环境,树立农村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对实现依法治国理念有着重要意义。因此,通过有效措施提升农村司法公信力刻不容缓。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卢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