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重要作用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12-1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程来看,庭审虚化是我国长期存在而未能有效解决的制度问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将庭审实质化,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围绕审判展开,提高审判质量,充分发挥庭审的决定性作用。

一、目前庭审存在的问题

一是庭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法官在开庭前没有认真阅卷审查,不重视程序性问题,如案件是否需要指定辩护人、是否需要翻译人、是否需要调取证据等程序问题没有审查,对案情复杂、证据较多的案件,没有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待到案件开庭时临时安排部署或者休庭调取证据,导致很多需要查明的问题没有查明,存疑证据以及当事人争议较大的证据没有重点质证,需要通过重复开庭,频繁的庭后调查来弥补,大多数法官为节约时间,对庭审结束后补充的材料分别组织质证,既有损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也弱化了庭审功能。

二是开庭前已经形成预判,庭审虚化。有的法官在庭前阅卷或者与当事人接触后,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内心形成了一个裁判意见,在之后的庭审中流于形式,走过场,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过程相应虚化,调查方向及重点没有根据实际的庭审查明情况及时调整。

三是庭审驾驭能力有待提高。一些法官不注重庭审程序,缺乏庭审应变能力。庭审时不按照庭审顺序组织开庭,程序混乱。缺乏对法庭调查的阶段性把控,不知道怎么审、怎么听、怎么问,盲目发问,思维略显混乱,对该查明的事实未查明,当事人重复陈述时,不能及时提示或制止。质证阶段,对诉讼能力较差的当事人,不能合理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质证。辩论阶段,没有在庭审中归纳争议焦点或者笼统归纳,没有抓住核心问题,辩论缺少交锋。

四是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出庭率低。实践中,特别是刑事审判证人出庭率较低,庭审中控辩双方只能对书面的证言和鉴定结论发表意见,没有机会对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充分质证,致使无法通过庭审质证程序核实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制约了庭审功能的发挥。

五是合议庭成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分工不明确。有的合议庭成员并非案件承办人,开庭前基本不阅卷,开庭时整个庭审一言不发,注意力不够集中,承办人一人包揽所有,影响庭审效果。有的合议庭成员因没有关注庭审进程,导致重复发问或者问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问题。评议案件时,其他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存在的问题不愿花精力思考,一般是附合承办人的意见,即使提出不同意见时,为避免引起争论,不能坚持个人意见,也很少认真阐明理由,合议庭的职责得不到发挥。

六是律师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法律援助作用有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法律援助限于“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等情形,范围较窄。实践中,有不少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但又不符合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适用条件。由于没有辩护人,导致其在审前程序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庭审阶段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也难以有效展开。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在实践中,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并未能得到充分的落实。

七是不注重司法礼仪。在一些庭审中,法官及书记员着装不规范,庭审礼仪不规范,开庭不守时,不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随意打断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发言。庭审语言不规范、不准确、不文明,一定程度影响了庭审的严肃性。

二、发挥庭审功能的措施、建议

一是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就没有一个良好高效的审判。庭前准备工作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工作,但却对整个审判至关重要。庭前准备工作主要是通过阅卷审查、拟定庭审提纲、整理争议焦点、检索法律法规等准备工作确定审判思路,理清思维。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众多、争议较大的案件,适时召开庭前会议,以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组织证据交换和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提高法庭调查和辩论的针对性,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在开庭时重点审查,对存疑内容、关键事实在开庭时重点调查核实;对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争议,在庭前解决,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避免庭审形式化,“走过场”,确保案件事实在庭审中查清,争议证据在庭审中充分质证,辩论意见在庭审中充分有效阐述,公平公正在庭审中充分彰显。

二是提升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庭审是法官主导的诉讼活动,法庭是法官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化解纷争的特定场所。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法庭权威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加强法官的庭审技能培训,着力提高法官的指挥控制能力和应变能力,正确引导庭审程序,把握审判的驾驭权。提高法官认证分析能力,概括分析能力,正确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的举证、质证、辩论。提高法官语言表达能力,将法律术语和日常生活用语合理结合,做到说得明白、得体、准确、易懂,在当事人表达意见时要耐心倾听,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控辩双方的意见发表在法庭上,但是对重复陈述事实、答辩意见的情况要加以提示,并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形成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平等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不偏不倚,保证控辩双方能够在平等的情形下进行抗辩,实现庭审的意义和价值。

三是增强庭审决定作用。增强庭审实质化,着力改变庭审以案卷为中心的做法,防止庭审形式主义,通过规范化、实质化的庭审,将法官认定事实和选择适用法律的过程公开,最大限度减少“暗箱操作”,公开透明审理,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四是推进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确保更多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对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可能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证人、鉴定人员应当要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并查实以后,其证言、鉴定意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设立证人保护专门机构,确立经费保障机制,落实证人保护与证人作证补偿制度。  

五是不断完善审判职责划分。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在发挥合议庭成员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发扬司法民主,确保诉讼程序和裁判结果公正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合议庭成员应当要高度重视庭审查明案件事实、明确是非责任的平台作用。建立庭中合议制度,即庭审中涉及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合议庭合议决定。在庭审阶段,首先是要保证庭审按庭前确定的提纲进行,其次是摆正角色位置、处理好角色关系和明确合议的事项。庭审中审判长处于合议庭的中心地位,主持庭审的全部过程,要善于发挥诉讼参与人的作用,充分发挥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使每个诉讼参与人角色到位、作用到位、权利到位、义务到位,保证庭审活动按程序有序地进行。合议庭成员虽平等参与案件审理,但从担负的庭审工作任务来看,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应为主要角色,承办法官应为重要角色,合议庭其他成员应为查缺补漏的校正角色。承办法官要主动沟通汇报庭审情况,合议庭其他法官要集中精力参与庭审,做好提示审判长、协助处置庭审突发情况,切实让庭审起到为庭中、庭后合议打基础的作用;书记员要积极完成庭审事务工作,做到记录得当、详略适宜、层次分明,让庭审笔录成为庭审过程的重现。

六是保障律师权利,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律师的各项权利,确保律师的阅卷权和会见通信权,明确在审查阶段律师阅卷的范围和时间,为律师的会见和通信提供便利,让律师能够在充分了解案件各项证据与信息的基础上为被告人辩护,保证庭审质询环节能够更充分地进行; 对法庭上律师的言论进行保护,使得律师能够真正发表对案件事实、量刑情节的真实看法;不打压律师自行搜集证据的活动,确保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能够进入庭审中,只有律师权利得到保障,才能真正使得被告人质证权得到实现。在保障律师权利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政府要加大对法律援助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财政投入,同时,律师也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担负起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任。

七是遵守法庭上的司法礼仪,树立司法公正形象。法官的司法礼仪,是指法官作为司法活动的主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的其他交流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庭审中要体现仪表端庄大方、法庭用语文明、规范,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和律师的陈述及辩论意见,树立公正威严的法院形象。

 

                             (州中院 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