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涉及妇女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特点及在审判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来源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刘文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试论涉及妇女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特点及在审判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西双版纳州景洪市人民法院 刘文云

  【关键词】 家庭暴力  现状与特点 难题与困扰

  【内容摘要】家庭暴力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普遍问题,从民事审判中足能窥见一斑,酗酒、赌博、吸毒成为诱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而家庭暴力也带有职业性分布等特点,并具有浓烈的地域人文性色彩。由于家庭暴力在取证、认定、处理及立法缺陷及社会干预等诸多方面的困难,民事审判中应兼顾谴责制裁与防止矛盾激化两方面的利弊权衡考虑。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应从社会全方位着手解决和根治。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世界性社会问题,备受关注。早在1993年12月20日联合国就公布了《消除对妇女暴力的宣言》,呼吁并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1999年11月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正式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并支持消除家庭暴力的国际合作,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所形成的“北京宣言”及“行动纲领”,成为了国际消除家庭暴力的经典性文献。2001年4月28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及损害赔偿制度、社会干预和救助等措施。200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暴力,国家及相关部门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据有关机构统计,世界范围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而绝大多数的施暴者是她的家庭成员。另据中国妇联的权威调查,在二亿七千万中国家庭中,有百分之三十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这是个惊人而不容忽视的数字,家庭暴力问题愈来愈成为危害尤深的社会问题。
  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及人民法庭审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多有涉及家庭暴力及损害赔偿等问题,我们通过随机抽取20件离婚案件进行比较和归纳,作如下调研和分析。 
  一、 涉及家庭暴力民事案件的审理现状及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适用新婚姻法七年多的时间里,景洪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类纠纷共2140件,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861件,占婚姻家庭类纠纷的40%。其中,仅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或其他家庭纠纷原因并不就此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占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仅有不到百分之二十的案件,当事人就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最终被裁判支持损害赔偿请求的,不过其中的百分之二。
  根据抽取案件的统计结果,我们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除都具有家庭暴力的一般共性外,还带有浓烈而显著的地域、人文性特征。
  景洪是一个少数民族聚居的西南边疆城市,傣族、哈尼族、基诺族、布朗族等土著的少数民族依山傍水,世代结寨而居,他们生性豁达纯朴、热情大方,素喜畅饮聚欢、结客交友;又毗邻缅甸、老挝等国,文化生活习俗互为影响和渗透,而气候炎热湿润,民风粗犷直爽,起居作息习惯与内地存有差异。建国以至改革开放以来,垦戌、外来迁移定居和暂住的人口大量增加和涌入,促进了各民族间的交融和繁荣,各项事业都取得了发展和进步,但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经济、文化仍十分落后。这些地域人文性特征,反映到婚姻家庭生活中所呈现的家庭暴力事件,也独具其特点,集中体现在:
  (一) 家庭暴力多以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引起,而以偏远山寨、垦区生产队的村民和职工更为突出。
  当地原住居民多有饮酒欢聚的习气,有的甚至通宵达旦不醉不归、酣饮为快,饮酒作乐成了一些村民和职工不可或缺的生活,也使得酗酒导致的家庭暴力居各类家庭暴力之首。由于与邻国相接壤,近些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一些境外的不良生活方式的渗入,参赌、吸毒现象有所增加,也使这两类原因所引发的家庭暴力事件的比例大幅度攀升。
值得一提的是,女性参赌人群也呈上升的势头,丈夫不满其行径愤而出手施暴引发离婚的情形也并不鲜见。如李某诉彭某离婚一案,李某系某单位干部,彭某系个体工商户,几年来靠着做生意积蓄了些财富,日子过得还算顺心如意,但经济一宽裕,彭某便染上了赌博恶习,先是打麻将豪赌,后发展到境外开设的赌场打“百家乐”,李某多次劝说但彭某均难收敛,一次彭某趁李某出差之机,将家中剩余的存折取尽到缅甸小勐拉赌场一博,李某在外地持卡查询发现情况有异后,急匆匆返家寻其妻不见,就驱车赶到赌场找彭某,正逢上其妻赌得身无分文又将向赌场中放高利贷为业的“放水”者所借赌资赌尽而被人纠缠不放,李某愤怒难忍当即将其妻一顿痛打,便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而且,近几年胶价上扬,胶农胶工的收入增涨,参赌现象有所抬头,一些地下赌场从市区暗移村寨、垦区生产队,也使赌博引发的家庭暴力事件加剧。
更应该注意的是,由于与毒品发源地“金三角”相近,一些边民获取毒品较为容易也难禁绝,使得个别村寨的村民不同程度的染上吸毒恶习,并有蔓延的趋势,进而影响婚姻家庭生活引发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如玉某诉岩某离婚一案,玉某与岩某均为同一村寨村民,玉某在起诉时仅称不堪忍受其夫对其的家庭暴力提出离婚,该案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后经承办法官案外了解,玉某和岩某所在的村寨以橡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近几年随着胶价行情上涨,村民生活逐渐好转,岩某与同村许多男劳动力都染上了吸毒,传闻该村村民聚会一改互敬香烟聊天的习惯,改成相互间传递毒品含量低、成瘾性稍逊的药丸吸食,玉某眼见岩某吸毒不务正业将家产挥霍一空,每每苦劝都遭毒打,只好起诉离婚。
  (二)因传宗接代、重男轻女、婆媳不和、孝敬老人等问题引发的家庭暴力事件,当地少数民族明显少于农垦、外来迁入人群。
  傣族男子一般以刀、岩为姓,女子多以玉为姓,基诺族也多以父辈的字尾取姓,少有姓氏字派维系宗族的观念,许多民风民俗世代相袭,自成一体,虽受汉族文化的影响,但变化不大。因此而显现的婚姻家庭观念亦然,当地少数民族的传宗接代、重男轻女等思想要较后迁入的汉族等外来群体更不强烈,在此问题上,后者较之则更根深蒂固。离婚诉讼中少有同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为此引发家庭暴力事件的。
  (三)家庭暴力事件普遍都存在着农村多于市区、文化层次低的多于文化层次高的、经济贫困拮据家庭多于宽裕富足家庭、军警职业多于医生教师职业的现象,高智力阶层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屡有发生。
  抽取的20件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均为农村、垦区生产队的为13件,占65%;因家庭生计争执引发家庭暴力的11件,占55%;小学文化程度以下的当事人23人,初中文化程度的9人,高中文化程度的5人,大学文化程度的3人;军人转业干部1人,公安干警2人,其他行政执法人员2人,医生教师人员无。不难看出,家庭暴力的产生与智力、知识层次的高低、经济状况好坏、职业、工作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如蔡某诉马某离婚一案,马某于某农大毕业后分至一个行政执法单位工作,随着年龄偏大迫于家庭压力,仓促与蔡某相识并结婚,因蔡某无业,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经济苦恼,加之马某工作不顺心压力过大,一发生争吵动辄便对蔡某拳脚相加,蔡某多次曾以泪洗面回娘家自住,苦于对马某经济有依赖只好隐忍不离,后蔡某谋得一个职业,夫妻再次发生吵打,蔡某便起诉离婚。
  (四)气候炎热、乐饮好娱等原因,使得当地夜生活丰富,时间可延至很晚或到次日凌晨三、四点,夫妻间为此不满、猜忌不信任引发家庭暴力常有发生;而男子性情暴躁者居多,稍有口角便不能容忍大打出手,家庭暴力骤发的几率高,多伴有一定的损伤后果。
  景洪系热带、亚热带气候,分干、湿两季,当地一年四季大多为酷热天气,高温难耐,每天一般要到晚上九点以后才逐渐变得凉爽怡人。此时才是当地人邀友结朋休闲娱乐的最好时机,兴尽归家一般都在深夜十二点左右,凌晨二三点方散的也非奇事。夫妻间由此因一方贪玩过晚产生怨言或怀疑有外遇等情况而引发的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也占有一定份量的比例,更是见怪不怪的事情。如许某诉王某离婚一案,俩人新婚燕尔,却都喜好迷恋夜生活,先是王某见丈夫许某婚后仍不改旧习常深夜醉归,抱怨不止,见其依然我行我素,索性自己也放开手脚寻旧识女友夜娱不疲,最后俩人为此争吵不休,许某多次将王某打伤,而王某每遭打一次更是负气玩得更晚归家直至宿夜不归。
  尽管“天气热火气旺”乃是一句戏语,但景洪以至版纳男子多数脾气火爆却是不争的事实,夫妻或家庭成员间偶为一丁点小事发生口角,轻则摔碗砸盆,重则操器相向,使得家庭暴力均呈易发骤发多发的态势,并常有流血事件发生。
  二  家庭暴力在民事审判中的困扰与难题
  从数字统计中不难看出,一方面家庭暴力现象日趋泛滥地侵入到许多家庭和社会各阶层,而另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的司法保护及社会救助却呈苍白乏力的局面,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造成的:
  (一)诉讼中对家庭暴力的“举证难、取证难”,使得许多当事人望而止步,法院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事实难以认定。
  司法界定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基于“家丑不可外扬”这样一种心理,家庭成员或夫妻间发生纠纷以至产生家庭暴力,都尽可能地降低让外人知晓的程度,关起门来论家务,不会过多地向外界透露和宣扬,一旦涉讼就面临着缺乏旁证证实、无从认定的后果。一些家庭暴力事件,尽管事发当时有旁证证实,但由于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休管别人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知情人都不愿过多发表言论更不愿出庭作证。一些家庭暴力尽管造成了伤害的后果,但当事人基于许多考虑,大多没有及时进行伤情鉴定,而进行了伤情鉴定的,又因在诉讼中遭到对方“不是我打的,可能是她不小心摔伤”等诸如此类的质证反驳,给认定带来困难。所抽取的涉及家庭暴力的20件离婚案件,仅有4件当事人提供了伤情鉴定,而仅有1件并未提出损害赔偿诉请的离婚案件,对方当事人承认实施了家庭暴力,其余都作了否认辩驳。且在精神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认定更是难上加难。
  (二)家庭成员或夫妻间那种复杂而又微妙的情感纠葛,也给认定和处理家庭暴力带来一定难度,许多法官基于此种考虑,不敢贸然草率认定和处理。
  中国民间素有“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相爱”、“夫妻打架不记仇,床头打架床尾和”的说法,这种说法虽有失片面,但确是对家庭和夫妻生活的生动写照和描述。“清官难断家务事”,一些婚姻家庭纠纷,看似夫妻双方矛盾深结,很有剑拔弩张的架势,家庭暴力的认定不成问题,离婚似乎也是大势所趋迫在眉睫的事情,可就在将临拍案成决之际,忽然峰回路转,双方当事人泯然释怨言归于好,弄得你啼笑皆非。就算是已成定局的离婚,从抚养子女、缓和家庭关系、不过多激化矛盾等长远利益考虑,在认定和处理家庭暴力的问题上,也持谨慎的态度,防止处理片面失当而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三)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加之司法观念上存在着误区,使得对家庭暴力的防范和处理更多地停留在纸上法条的层面上。
  我国现行法律虽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婚姻法》和最高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虽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对于家庭暴力并无具体的制裁办法,缺乏可操作性。而且,法律赋予可以干预家庭暴力的部门和团体虽然多,但职责分工仍不够明确和具体,各部门和团体间的配合仍须进一步磨合。此外,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缺乏如何干预的具体措施;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这些不足的存在,使得受暴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难以寻求有效的保护,即使通过相关部门解决,也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而且暴力行为的发生又具有隐秘性和时间的不确定性,有些部门想管也有心无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让相关部门对施暴者有无计可施的感觉。
  由于家庭和夫妻生活矛盾的可塑性和游移不定性,一些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仍将家庭暴力行为看成一般的家务事,认识不足,认为不属于其管辖范围,态度消极,往往采取不愿意介入或息事宁人的态度,管事不足、推诿有余,或尽量说合调和,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力侵害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保护。
  (四)民事审理中如何掌握谴责、制裁家庭暴力和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的适度?
  如前所述,由于诸多原因,给民事审判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和处理带来许多的困难。应该看到,家庭暴力所给个体和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是深远的,倘若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能给予有力的司法保护,那么就无从抚慰和弥补其在家庭生活长期遭受的肉体摧残以至精神折磨所带来的痛苦和损失,更无从谈及彰扬社会正义。同时,更应看到由于家庭和夫妻矛盾的特殊性,在对待家庭暴力的问题上,法官更该保持一种中立的节制和理性的冷静,既要使受暴者的权益得到伸张、施暴者的行为受到制裁,又要放长眼光,充分考虑各种潜伏的隐患,综合权衡利弊得失,舍轻求重,择优弃劣,避免矛盾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