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高发原因剖析及应对策略

来源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雪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0-02-05

勐海县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高发原因剖析及应对策略
--以勐海县人民法院交通肇事案件为析点
勐海县人民法院  刀雪梅

  近几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高品质的生活质量已成为社会的追求,而改善交通不便是实现高品质生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以地处边疆,有坝子、山地、盆地等复杂地形的勐海县为例,身居山地的老百姓由于交通条件差等原因出行及其便。在过去,交通工具基本靠走。现在已经有车子进入村寨,但基本是摩托车。摩托车已成为老百姓的代步的交通工具,这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同时也带来了危害,由交通肇事引发的事故在不断攀升,可人们对安全出行的问题仍然欠缺认识与谨慎。
  以勐海县人民法院为例,2008年该院共受理刑事案件174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有10件,占总案件的5.74%,2009年度共受理刑事案件193件,其中交通肇事案件有26件,占总案件的13.47%。与去年相比,今年增加了16件。交通肇事案件已成为一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用一句当今比较流行的话说,“车祸猛于虎”,这足以看出交通事故对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多么大的危害。下面就勐海县的交通肇事案件作简要的分析:
  一、案件的特点:
  (一)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从上面的数据可以清楚的看到,2009年度的交通肇事案件上升速度快,超出了去年的一倍多,这不仅是给勐海县的人民拉响警钟,同时也在告诫所有的人们一定要铭记“珍惜生命遵章出行 ”。
  (二)违章违规驾车的现象普遍存在。从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基本是以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及违规驾驶的现象穿插其中,一个案件中就有其各类违规现象存在。从中也能让我们看到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识是如此的淡漠。由于勐海县地处边疆地区,全县由11个乡镇组成。傣、哈尼、拉祜、彝、回、汉、佤等8个世居族占全县总人口的99%。充分体现了勐海县是由多种少数民族聚集居住的地方,其风俗习惯与其他地方截然不同,民族节日较多。酒成为庆祝节日时酒桌上必不可少的饮品,节日的喜悦让人们把以酒助兴作为亲朋好友间的相互祝福。与此同时,酒后驾车给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安全隐患,以至于发生交通事故。如勐腊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告人岩某于2009年1月29日,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2人)由景洪方向往勐海方向行驶。20时10分行至国道214线K44+350米处(T型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对向驶来的由朱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朱某及摩托车乘车人徐某受伤后送往勐海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岩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并违规操作,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是一起酒后违规驾驶的典型案例,被告人与被害人徐某是一同参加朋友的酒宴,筵席之后结伴同行回家,却不知筵席已变成了他们最后的晚餐,致使二个家庭一夜之间失去了至亲的交通事故。因此,由酒后引发的事故在案件中的比例是不容忽视的。
  (三)案件的发生以人为因素为主。事故的发生多数都是因驾驶员的过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在受理的案件中驾驶员普遍都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从中可看出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因为驾驶员未能严格驾驶机动车辆,未遵守交通法规所致的。如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被告人李某,于2008年11月7日19时许驾驶摩托车行至曼打线K67+300处与行人张某发生刮撞,致其抢救无效死亡。经勐海县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未按规定车道且超速行驶,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由此可见,本是一起不该发生的交通事故,只因被告人未按规定车道且超速行驶所致,若被告人能够遵守交通法规,且以正常的速度行驶,就不会酿造了如今的悲剧。
  (四)发生事故的车辆类型多,货车、摩托车、拖拉机、微型车肇事比例居高不下。由于勐海县的农业人口众多,居住范围比较广,出行基本以摩托车为主,以拖拉机、微型车为辅,由于对交通法规的认识较少,经常出现违规载人,甚至是超载的现象。如勐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岩某某于2009年5月6日驾驶柳特重型自卸货车(载25.79吨碎石)由勐海县城往打洛方向行驶。12时35分许行至国道214线(景混段)K60+650米处一个十字交叉路口时,与由勐海县打洛镇勐板村委会曼帕村29号居民岩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鲁花牌拖拉机(载11人,由勐混镇往拉达勐水库方向行驶)发生侧面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手扶拖拉机乘车人岩某当场死亡,拖拉机驾驶员岩某、乘车人玉某受伤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手扶拖拉机的其他乘车人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岩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岩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这次事故是由于被告人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在驾驶过程中不按安全规范操作,导致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这不得不能让我们再一次的拉警钟,遵章出行,且勿超载的重要性。
  二、交通肇事的形成原因
  (一)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事故当事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泊。从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多数案件体现出的都是驾驶员的安全意识薄弱,对交通法规的认识不足。而事故当事人的文化水平也普遍不高,对交通法规认识也不足,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如勐海县人民法院的被告人田某于2009年5月26日晚,驾驶隆鑫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祁某驾驶的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国道214线(景混段)K42+55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两人未将肇事摩托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也未在肇事摩托车前后设置危险警告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田某通知其父母及亲属(罗某)从勐海县勐阿镇四分场十一队到达事故现场。22时40分许被告人岩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载3人)由景洪方向驶至事故路段时,与发生事故后停于景洪至勐海方向快车道内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及站在周围的田某、田某某、钱某、罗某、祁某五人相撞,造成两车的不同程度损坏,田某当场死亡,田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第二日死亡,祁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12日死亡,罗某、钱某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证实:被告人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祁某、田某某、罗某、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人岩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在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造成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可见,本是一起很小的交通肇事,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然而由于事故当事人对交通法规欠缺认识,在事故发生时未采取合理的措施,才导致了更大的悲剧发生。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视不够,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部门往往偏重对县城内的管理,而疏忽了村寨的管理,致使人们疏忽了安全的重要性。无证驾驶的情形及违规载人在村寨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然而由于人们对交通法规的认识较少,加之交通工具的有限,才产生了下面案例中出现的拖拉机载人事故的发生。2009年1月3日,被告人别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本人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变形手扶拖拉机(载5人)由勐海方向向勐满方向行驶。18时19分许行至国道214线K3047+300米处,与对向驶来的张某驾驶本人的蓝色柳特神力LZT3115中型自卸货车在会车时对向刮擦,之后变形手扶拖拉机失控侧翻于道路右侧。造成变形手扶拖拉机部分损坏,拖拉机乘车人批某、明某受伤,布某、杨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勐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别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别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拖拉机上路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致二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这只是引发事故发生的典型例子之一,而村寨上,由于生活能力的有限,并不是每家每户都有交通工具,特别是在一些贫困的地区,只要其中一家有拖拉机,就能解决村上大部分人的出行问题,平时忙于农耕的人们,只有在节庆日或亲朋好友请客时才会出行,而上述例子就是勐海县普通存在的问题,也是典型案例之    一,应当引以为戒,加强对村寨安全出行的管理。
  (三)人们对车辆安全性的重视程度不够。人们在出行前很少有意识的检查车子的性能、制动系统等是否正常。对摩托车的重视程度更是极其低下的,而对于他们来说车能驾驶就行了,其他的都不重要,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对于行人来说,对道路上车子的危险性认识也不够,能够遵守红绿灯行走的人很少,有的甚至横穿马路,不顾忌车辆所带来的危险性。这些问题无论是在城区内还是在村寨上都是普遍存在的。只有等到事故发生了才知道车辆的危险性,等到失去至亲时才知道红绿灯的重要性,因此,无论是车主或行人都应对车辆提高警惕。
  (四)交通肇事罪的刑法制裁相对偏轻,加上司法实践中认识的偏差,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起不到震慑作用。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交通肇事的为25人,而判处缓刑的就有22人,判处实刑的仅有3人。间接的并未给肇事者起到震慑的作用,相反肇事者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认识上的偏差,漠视法律的存在,无视法律的威严。
三、应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一)增强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加大对交通行为参与人的管理教育力度。加强法制宣传,增强道路交通安全观念,强化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利用标语、宣传单、板报等进行多样式宣传,让广大群众常见常知,警钟长鸣。其次,要深入村寨,通过巡回开庭审理,采用实例进行宣传,以起到震慑的作用。同时,加大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致力于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这是减少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将禁酒令进行到底。严格查处酒后驾车,禁止酒后驾车,要秉承滴酒不沾的信念,坚持“酒后不驾车,驾车不饮酒”,安全出行。自从禁酒令出台后,勐海县人民法院的交通肇事案件有明显下降的趋势,间接的也反映出酒后驾车是导致事故高发的重要因素。其次,可加重酒后驾车的惩处力度,使更多的司机产生畏惧,杜绝侥幸心理,自觉远离酒精。
  (三)完善各项监督措施,努力创建“和谐道路”。无论是村寨、还是县城,有关部门应当重视道路交通的管理,完善各项监督机制,加强监督,严管行人与车辆,使人们都做到“心头常亮红绿灯安全行驶伴人生 ”。
  (四)适当加大交通肇事案件的量刑幅度。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真正认识到交通事故发生的社会危害性,减少事故的发生。在刑法层面上不仅要加大对酒后肇事的惩处力度,还应对违规违章的现象适当的加大惩处力度,以便杜绝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率。但对其加大量刑幅度的同时也可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在判处被告人缓刑的同时,可要求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认识。并以此为例向周围的人们进行宣传,间接的以真人实例为最好的宣传教育题材。这样不仅能对被告人起到了处罚的作用,还提高了人们对道路安全法的认识,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交通事故酿造的悲剧随处可见,一个个鲜活的触目惊心的例子无不让人痛惜生命的可贵,感受失去亲人的痛苦。这些血的教育不得不让我们反思,何时悲剧才不会再上演,何时才能看到“和谐的道路”?为此,我们应完善法律,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交通道路违法的惩处力度,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为创建平安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