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时代 我州法院调研中的困境与出路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8-27

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薛军说过:“世界上不存在一个不是由数量关系组成的事物。……事物的发展变化,无非是数量构成、配置与组合方式的变化。所以要认识事物、研究事物,最基本、最科学的方法还要从它的数量关系入手。……。”而法院调研工作是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适用法律,研究和解决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实行科学决策的基础性工作。由此,决定法院调研与其他调研的不同,以下笔者就我州法院调研的困境与出路提出个人见解。

一、我州法院调研工作的现状

2011年至20157月,中院以内部专刊《调查与研究》刊发调研文章共计78篇。总体呈现以下几种情况:

(一)总数上呈现中院多、基层法院少的情况。78篇调研文章中,中院46篇,占总比58.97%;景洪院9篇,占总比11.54%;勐海院20篇,占总比25.64%;勐腊院3篇,占总比3.85%。中院占比超过了总数的二分之一,从总数上看,与占全州70%以上案件及65%以上干警的基层法院不相符。

(二)调研深度不够、上级法院采用率不高的情况。2011年以来,被省高院办公室内刊采用调研仅3篇,分别为“景洪市法院实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勐海县法院反映农村摩托车醉驾现象突出”、“西双版纳州中院反映边远基层法院干警流失严重”,采用率为3.85%,被最高法院内刊采用1篇,为“勐海县法院反映农村摩托车醉驾现象突出”,采用率为1.28%。被省高院网站采用6篇,采用率为7.69%。不论是内刊还是网站采用,全省中院排名位置均较为靠后。

(三)论行政队伍建设多、审判执行工作少的情况。在已编发的调研中,调研审判执行工作的23篇,占总比为29.49%,不及全部的三分之一,与我州法院当下案件量大幅度上升、新类型新问题案件层出不穷有些相悖,也和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不相符。

(四)以纯文字证明论题多、以数字分析证明论题少的情况。78篇调研中,利用数字分析的有33篇,占总比为42.31%,不及总数一半,调研审判执行工作的23篇调研中,能利用司法统计数字分析的18篇,占总比情况较高。

(五)“以小见大”“重复论”多、新见解实事求是分析少的情况。78篇调研中,存在以小见大而见得太大的问题,掌握不好高度宽度,脱离了我州法院的实际。也存在年年重复论一个课题,而除了数字改变之外,即没有新问题也没有新见解的调研。

二、调研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

除了调研机构、人员队伍、案多人少等多年存在的问题外,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数据成果难转化。在书写调研文章特别是涉某类案件调研文章时,往往忽略数据成果的转化,而更注重文字的组成形式,导致数据与审判实际、与调研实际相脱节,即使语言组织精美,内容也显得不充实,缺少证明力,达不到调研的目的,也不能给领导提供参考价值的审判管理工作建议。在78篇调研文章中,能真正将司法统计转化为分析调研文章仅有9篇,占比仅有十分之一强。上级采用的调研文章中,没有经过数据分析论证的文章,5年来从未被采用。

(二)数据分析浅显化。在文章中不能更深入的总结和分析数据,在调研某类案件时,往往仅有该类案件有几件,占比多少,就开始涉入问题建议,而不能结合数据分析出问题,到底问题的存在是个性还是共性、是否具有采取措施、改进方法的必要一律不清楚。在78篇调研中,能用数据分析出问题的文章仅有5篇,不及总数一成。

(三)数据结合松懈化。原始数据的好坏决定了调研的成败,一方面是录入数据的不完整,特别是各个基层法院在立案、审判、执行、结案、归档等方面录入信息的不统一,导致生成统计数据的不完整;另一方面是统计软件的不尽合理,如小额诉讼、巡回审理、庭前调解及涉协助港澳台类案件均不能在报表中体现。导致数据与审判实际结合不紧密,与调研提取数据脱节,不能更好的为审判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

(四)调研工作边缘化。审判执行工作是法院中心工作,也是法院的“主业”,而调研工作机制未能成型,可利用资源有限,素材来源渠道不畅通,加之,审判部门和普通干警存在认知偏差,使调研工作成了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调研,调研瓶颈难以突破,即没有将问题分析透彻,更没有新观点新见解,导致调研文章不能被上级法院采用,也不能被州委待见,采用率持续走低。

三、调研的出路

(一)更注重调研数据与创新理念相结合。数据产生于司法审判和法院建设而又反过来服务司法审判和法院建设,真实的反映了法院开展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是第一手的资料。因而,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和法院建设等工作中要有数据意识,案件的录入要充分要完整要符合要求,上下级法院要统一,法院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廉政建设、来信来访等方面也要注重收集数据,要为调研工作打好数据基础,防止审判数据和法院建设数据与调研工作相脱节。工作中,法院干警要树立既是工作人员也是调研员的理念,要从各类数据中延审、提炼、发现不足和改进、创新方法,要有数据有统计有分析有论证,最终服务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服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如“勐海县法院反映农村摩托车醉驾现象突出”,作者在写作中就注意挖掘数据个性,创新性的抓住“农村摩托车醉驾”这一特色,最终得到省高院和最高法院的采用。

(二)更注重调研方向和服务理念相结合。调研的目的是为了让领导看到想看而没有看到的,让领导知道想知道但是还没有知道的。尤其是当前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基层法院调研更要把握好“为谁服务”这一出发点和落脚点,调研工作不仅要抓住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还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不仅要发挥调研工作的实际效能,还要事实就是、符合上级法院司法理念;不仅要捕捉一些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还要能准确分析出发展趋势,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如“西双版纳州法院反映审理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存在的五个难题”,文章内容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立州”相切合,得到了州委信息科的采用。

(三)更注重调研现象与发展趋势相结合。基层法院的调研是为了解决过去发生和将来继续发生的某类型案件或问题,对推动法院工作的有序开展至关重要。因此,采集和分析的数据应该完整和全面,具有某类型案件或问题的代表性,否则造成调研的不准确。如在毒品案件判决书中,蕴含了大量的信息,调研是为分析被告人从业情况、年龄结构、民族构成、性别情况;又或者是地域结构、文化层次、携毒方式、毒品重量变化;又或是审理情况、呈现特点、影响范围,又或是证据问题、屡犯再犯、未成年犯等等。均要抽出大量的时间,专题的、系统的从每一个个案件中进行仔细的挖掘,统计分析案件的前期走势,通过事物的连续性,推理出后期发展趋势,然后提出相应的结论和可行性较高的解决方法。

(四)更注重司法调研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当前,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行,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如全州法院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案件6433件,同比上升35.75%。也随着主审法官负责制、办案法官终身负责制等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对法官素质要求也越高,更加需要借助调研来提升法官司法能力和学习能力。而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不仅为法院审理执行、绩效管理、司法政务等工作提供信息数据支持,同时也为法院调研工作提供了方便,大量工作数据均可以通过数据中心提取,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还可以通过数据平台进行收集、分析,进而掌握司法案件规律,寻找有效对策,为法院工作解决“案多人少”、“执行难”等提供便利。司法调研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将会让司法调研提取数据更普遍、更高效、更准确,更具有参考价值。

(五)更注重调研课题和成果转化相结合。在基层法院的调研中,要注重调研课题的选取、要立足基层法院工作实际、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满足社会公众司法需求、要深入一线听民情察民意,让调研课题选取具有充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课题是为了解决问题、能解决问题、值得推广经验的调研,终了是可以进行成果转化的调研。如201312月,州中院试行“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执法承诺书”,后编为信息上报省高院,被省高院专刊以“西双版纳中院建立法官向当事人承诺制度”为题采用;20144月,在经过试行和充分的调研后,州中院建立“关于执行执法承诺书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调研报告上报后,被省高院专刊以“西双版纳州中院建立法官干警执法承诺制度”为题采用,调研得到省高院张学群院长充分肯定,并在全省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向全省法院进行推广,使调研最终转化为成果。

(州法院 卢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