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民二庭二审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4-20

为总结全州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提高商事审判工作的质量,现对2014年民二庭审理的各基层法院上诉案件情况统计分析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14年,民二庭共审理二审案件168件(旧存10件,新收158件),审结167件,未结1件,结案率为99.4%。在审结的167件案件中,维持116件,占已结案件数的69.46%;改判23件,占已结案件数的13.77%;发回重审6件,占已结案件数的3.59%;调解13件,占已结案件数的7.78%;撤诉9件,占已结案件数的5.39%

20132014年收结案件统计表:

收案

未结

   

合计

维持

改判

发回

调解

撤诉

其他

2013

136

10

126

84

21

3

8

6

4

占结案数比例

66.67%

16.67%

2.38%

6.35%

4.76%

3.17%

2014

168

1

167

116

23

6

13

9

 

占结案数比例

69.46%

13.77%

3.59%

7.78%

5.39%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与2013年上诉案件相比,2014年收结案件数均有所上升。从结案情况看,二审维持的案件数比例上升,改判的案件数比例下降,发回重审的案件数比例上升。

(二)各基层院上诉案件情况

景洪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共114件,已结114件。其中维持87件,占已结案件数的76.32%;改判9件,占已结案件数的7.89%;发回重审3件,占已结案件数的2.63%;调解10件,占已结案件数的8.77%;撤诉5件,占已结案件数的4.39%

勐海县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共26件,已结26件。其中维持13件,占已结案件数的50%;改判8件,占已结案件数的30.77%;发回重审3件,占已结案件数的11.54%;调解1件,占已结案件数的3.85%;撤诉1件,占已结案件数的3.85%

勐腊县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共28件,已结27件。其中维持16件,占已结案件数的59.26%;改判6件,占已结案件数的22.22%;调解2件,占已结案件数的7.41%;撤诉3件,占已结案件数的11.11%。未结1件(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中止审理)。

各基层院上诉案件统计表:

 

       

合计

维持

改判

发回

调解

撤诉

景洪

114

0

114

87

9

3

10

5

占结案数比例

76.32%

7.89%

2.63%

8.77%

4.39%

勐海

26

0

26

13

8

3

1

1

占结案数比例

50%

30.77%

11.54%

3.85%

3.85%

勐腊

28

1

27

16

6

0

2

3

占结案数比例

59.26%

22.22%

0

7.41%

11.11%

合计

168

1

167

116

23

6

13

9

通过上表可看出,景洪市法院的上诉案件占我院审理的二审案件的67.86%,与其他两个法院相比,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率较低;勐海县法院的改判率及发回重审率均高于其他两个法院;勐腊县法院无发回重审案件。

(三)案件类型情况

1.合同纠纷:160

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9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53件、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2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件)、借款合同纠纷26件(民间借贷纠纷18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件、借款合同纠纷4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2件)、买卖合同纠纷2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0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件、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件、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件)、委托合同纠纷10件、承揽合同纠纷8件、租赁合同纠纷8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3件、租赁合同纠纷3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件)、合同纠纷4件、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2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2件、确认合同无效纠纷1件、债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供用电合同纠纷1件、运输合同纠纷1件、合伙协议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1件。

2.保险纠纷:5

其中:财产保险合同纠纷3件、责任保险合同纠纷1件、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1件。

3.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挂靠经营纠纷):1

4.与公司有关的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1

各基层院案件类型统计表:

序号

案由

景洪

勐海

勐腊

合计

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

52

1

 

53

2

商品房预约合同

2

 

 

2

3

房屋买卖合同

3

 

1

4

4

借款

合同

纠纷

民间借贷

13

2

3

18

5

借款合同

2

 

2

4

6

金融借款合同

 

1

1

2

7

小额借款合同

2

 

 

2

8

买卖合同纠纷

15

1

4

20

9

建设

工程

合同

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

5

2

10

10

建设工程合同

1

 

1

2

1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1

1

12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

 

 

1

1

13

装饰装修合同

1

 

1

2

14

委托合同纠纷

2

8

 

10

15

承揽合同纠纷

3

2

3

8

16

租赁

合同

纠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2

1

 

3

17

租赁合同

2

 

1

3

18

房屋租赁合同

2

 

 

2

19

合同纠纷

1

 

3

4

20

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1

1

2

21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1

1

 

2

22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1

1

23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1

 

 

1

24

供用电合同纠纷

1

 

 

1

25

运输合同纠纷

1

 

 

1

26

合伙协议纠纷

 

1

 

1

27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

 

 

1

1

28

保险

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

3

 

 

3

29

责任保险合同

 

 

1

1

30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1

31

挂靠经营纠纷

1

 

 

1

32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

 

1

合计

 

114

26

28

168

从上表可以看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仍是二审案件类型较多的案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9件(主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多为系列案),占总案件数的35.12%;借款合同纠纷26件,占总案件数的15.48%;买卖合同纠纷20件,占总案件数的11.9%;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6件,占总案件数的9.52%

二、二审改判案件情况

2014年审结的二审案件中改判23件。其中:景洪市法院9件,占改判案件数的39.13%;勐海县法院8件,占改判案件数的34.78%;勐腊县法院6件,占改判案件数的26.09%

(一)  改判案件类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9件、借款合同纠纷5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件、买卖合同纠纷2件、承揽合同纠纷2件、委托合同纠纷1件、股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

各基层院改判案件统计表:

序号

案由

景洪

勐海

勐腊

合计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

5

1

9

2

借款合

同纠纷

民间借贷

2

 

1

3

5

3

借款合同

 

 

2

2

4

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

1

 

 

1

3

5

房屋买卖合同

2

 

 

2

6

买卖合同纠纷

 

1

1

2

7

承揽合同纠纷

 

1

1

2

8

委托合同纠纷

1

 

 

1

9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

 

1

 

    

9

8

6

23

从上表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改判较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改判9件,占改判案件数的39.1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改判5件,占改判案件数的21.74%

(二)改判原因

原审处理结果不当改判9件,占改判案件数的39.13%;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改判7件,占改判案件数的30.4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改判5件,占改判案件数的21.74%二审提交新证据改判2件,占改判案件数的8.7%

各基层院改判情况统计表:

序号

改判原因

景洪

勐海

勐腊

合计

1

处理结果不当

2

6

1

9

2

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

4

1

2

7

3

适用法律错误

3

 

2

5

4

提交新证据

 

1

1

2

 

  

9

8

6

23

三、二审发回重审案件情况

2014年审结的二审案件中发回重审6件。其中:景洪市法院3件,勐海县法院3件。

(一)案件类型

借款合同纠纷4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数的66.6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1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数的16.67%;合伙协议纠纷1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数的16.67%

各基层院发回重审案件统计表:

序号

案由

景洪

勐海

勐腊

合计

1

借款合

同纠纷

民间借贷

1

1

 

2

 

4

2

借款合同

1

 

 

1

3

金融借款合同

 

1

 

1

4

装饰装修合同

1

 

 

1

5

合伙协议

 

1

 

1

 

    

3

3

 

6

(二)发回重审原因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发回重审3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数的50%;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数的33.33%;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出现新事实发回重审1件,占发回重审案件数的16.67%

各基层院情况统计表:

序号

发回重审原因

景洪

勐海

勐腊

合计

1

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1

2

 

 

2

认定事实不清

2

 

 

 

3

二审出现新证据

 

1

 

 

 

  

3

3

0

6

 

四、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

从上述的各种情况统计可看出,2014年度审理的二审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收案、改判、发回重审数相对较多的案件,该两类案件也是审判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案件。

(一)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和金融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呈现出异常繁荣之势,人民法院受理的借款合同(主要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迅速上升,不仅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案件审理中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高利贷现象普遍且更加隐蔽,借贷事实难以查清;借贷方式更加复杂,借贷双方往往以其他法律关系如通过买卖合同来掩盖民间借贷行为,案件定性容易产生偏差;虚假诉讼问题较为突出,当事人出于种种原因,通过虚构债务以达到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侵占他人财产情形屡有发生;涉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的情形比较普遍,刑民交叉问题突出。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最大难点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事实认定是法官依据各种经验法则,或是通过对各种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进行斟酌、判断和取舍,进而推定当事人间事实关系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经验法则的选择和运用,还是对证据的证明价值或证明力的判断,都不可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只能委诸法官的自由心证,这样一来,难免导致不同法官对类似案件作出不同的心证结果。虽然完全统一法官的心证结果是不现实的,但是通过更加精细化的证据法则统一和规范法官的心证过程却是可能并且必需的,也是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从改判及发回重审的案件来看,笔者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举证责任的分配取决于实体法规范,即主张权利的原告应当对权利发生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被告则对妨碍权利发生以及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鉴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将民间借贷合同规定为实践性合同,应立足该实体法规范,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不仅对双方形成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还应对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借据的证明效力。借据是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最基本证据,实践中对借据的证明效力如何把握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一种是简单地按照借据载明内容下判;另一种则是将借据仅仅视为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除此之外,还要求原告继续提供款项交付凭证等实际付款的证据。笔者认为,这两种态度都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具体案件中,应当结合证据法则和经验法则确定借据在个案中的证明价值,查明案件事实。一般来说,借据既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也是证明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此,当原告以借据作为本证主张返还借款时,被告就产生了提出反证的必要,若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外,实践中,基于民间借贷行为手续办理不规范、借贷行为隐秘性强、虚假借贷行为多发的特点,法官除了审查借据、支付凭证等直接证据外,还应当要求当事人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具体过程和事由等进行说明,注意通过审查相关的间接事实,以便查明并推定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借款本金与利息的数额等直接事实。

关于缺乏借贷合意凭证的处理。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的,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房地产建筑业市场亦呈蓬勃发展之势。但我国关于建筑市场的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尚严重滞后,存在诸多规范空白、模糊地带,而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力度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导致建筑业市场中大量存在不规范行为,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层出不穷,呈逐年上升趋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点多,且与社会稳定关系密切。从表面上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仅为发包人、承包人,但其背后涉及房屋业主、建设民工等群体,因而案件的审理极为敏感,稍有不慎极易引起群体信访、上访,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1.诉讼参加人的确定。在出现工程项目联营、工程项目转让、工程总承包、转包、分包、借用资质(挂靠、内部承包等形式)、分公司承包等情形时,如何确定诉讼参加人的地位便成了审理中的难点。

2.举证、质证、认证。由于此类案件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点较多,法院对当事人间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较大难度;此外,建设工程合同因履行期长,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一旦产生诉讼,常存在申请延期举证,或请求法院调查证据的情况。而有的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质证时违反诚信,恶意诉讼,给法官认证带来一定难度。

3.反诉与抗辩。在此类案件的诉讼中,被告对于原告的主张往往会提出一系列反驳主张,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则提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工程未按时交付等。对于被告提出的这些主张,是否需要被告提出反诉,在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给法官审理案件带来一定难度。

4.实体审理中,合同的成立与效力认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工期计算、工程质量争议、违约责任认定等均是审理中的难点。

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建设工程专业知识,在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尤其要充分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妥善处理此类案件。

此外,该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审价、工程款审核、审计等司法鉴定内容。这些鉴定内容,从性质上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但从内容上却是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特别是存在争议的事实的主要依据。一般而言,双方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最终裁判结果很大程度上由工程审价意见决定。而承包人主张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其停工、窝工损失的,无论是停工、窝工的天数,还是停工、窝工具体损失的数额,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一般也是由工期审价意见来作出确定。正是由于司法鉴定意见对案件最终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鉴定程序一定要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办发[2007]5)第七条关于“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相关的卷宗材料;()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的规定,委托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就涉案工程鉴定所需材料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经法院认证后,再将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移交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

另,鉴定的启动应慎重。对于工程价款双方已经过结算的,不要轻易启动鉴定程序;对于合同内工程造价当事人已经过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仅对部分如附属工程、增加工程等未结算的,应围绕当事人争议的部分,正确确定委托鉴定范围。

当事人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多种,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诉讼是最后一种救济途径,同时也是成本最高的途径。目前,全国许多法院已在探索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法,如人民调解、诉前调解等。各基层法院应尽量通过人民调解、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当事人间的争议,让少部分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以缓解法院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压力。

(州法院  臧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