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审判管理职能构建的几点思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3-17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管意见),对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了审判管理办公室定位和职责,是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审判管理制度,规范审判管理部门职能和工作程序的指导性文件。审判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可以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时时监测案件审理进程,强化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建立规范、透明、公正、廉洁的审判管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审判管理的定义
管理是指为了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由管理人员利用专门的知识、技术和方法对组织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的过程。对于审判管理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①“行为说”。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制约等方法,协调并控制审判工作的流程,规范并监督审判组织的行为,以保证审判工作严格依据诉讼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②“职能说”。审判管理是与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活动直接相关的管理活动,是法院管理中最常遇到的内容,具体内容包括审判流程管理和审判质量管理两类。③“审判程序和辅助事务说”。审判管理从案件发展过程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流程管理;从管理对象性质角度,可以称为审判事务管理;从管理对象与审判工作的关系的角度,可以称之为审判辅助管理。从内涵上是指法院对直接围绕审判活动所进行的审判程序及辅助工作的管理;从外延上讲它包括立案、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排期开庭、案件记录、庭前准备、审限监督、案件归档等管理活动。④“体系说”。审判管理是基于审判活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服务审判、规范和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为原则,以审判质效指标管理体系、过程管理体系、绩效考核体系等为内容的综合管理体系。
根据《审管意见》第2条“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审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规定,加强审判管理的终极目标是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审判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1999年以前审判管理基本上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典型的金字塔管理模式,层层领导,权力集中,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1999年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以立案庭开展审判流程管理为开端,逐步形成了各部门自行管理和相关部门纵线管理相结合的审判管理模式。当前全国大部分法院的审判管理就是这种模式。承担审判管理职能的部门涉及立案庭、审监庭、政治处等部门。由于职能分散、涉及部门多,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流程管理,造成审判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实体审查轻流程管理,没有形成完整有效的流程管理,导致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二是审判管理机构缺位,没有形成统一管理部门,审判管理框架不完整,导致管理的质量与效率低下。三是审判信息流转渠道不畅通,信息化程度较低,导致不能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案件办理动态。四是管理手段缺失,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审判工作评估体系。
三、审判管理体系包含的内容
作为一项事关法院工作全局的综合性工作体系,构建审判管理体系的根本目在于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审判权进行合理配置,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审判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高效。在当前,使审判管理工作形成体系,综合作用,应使审判管理体系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转变观念,提高审判管理体系的能动性。科学的管理体系不仅仅是将科学化、标准化引入管理,更重要的是管理理念的科学化。总结近年来的审判管理实践,深入推进审判管理体系建设,使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在观念上实现以下转变:一是从制约性管理向服务型管理的转变,审判管理首先应明确以审判活动为中心,服务审判,为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创造条件,实行集中管理与自我管理相协作,个案管理与全面管理相结合,制度管理与人文管理相配合的立体管理体系。二是从单纯的事后案卷质量评查向全方位的案件质量跟踪管理的转变。三是从“法律质量”到“全面质量”的转变,即从倾向于评价案件质量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向包含合法合理在内的更全面的质量要求转变。四是从“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的转变。科学设立案件评查项目,对刑事、民商事、执行三大类案件,各自从案件审理过程、法律文书质量、卷宗质量等方面明确目标,设定的分值,使评价标准进一步量化、细化。
第二,完善制度,提高审判管理体系的规范性。法院的审判管理不同于行政管理,在审判管理的体系运行中,应首先完善其自身的运行规则,排除领导指令式的运行方式,充分发挥制度管理的功能和优势,着力完善审判管理制度体系,实现审判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一是规范流程管理跟踪体系的运行。将审判管理工作从立案到结案,从实体到程序的各个环节制度化,实施以节点控制为特征的全面管理制度。二是规范绩效评估指标的运用。明确各评估指标的具体运用权数及各项指标的警示值,做到依法实施,重点控制,全面提高。三是规范案件质量评查体系的运转。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程和评查标准,准确定位案件质量评查功效,努力提高案件质量和司法办案水平。四是规范对评估与评查结果的异议处理。科学管理要求管理各方的积极参与,认真制定对评估与评查结果的异议处理办法,有利于使管理各方都能动地参与到审判管理的整个程序中来,充分实现审判管理体系的目标设计。
第三,加强分析,提高审判管理体系的全局性。强化对审判管理数据的分析研判,通过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合理调配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审判管理体系不但能够及时反映人民法院工作内容和成果,还能够时时监测每个案件的审理进程。重视审判管理数据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应对和处理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问题。通过审判管理体系确定法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成绩。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不但要保障审判工作的合理运行,还应突出每个案件审理节点,使整个案件审判流程都清清楚楚反映在管理系统上,将审判管理体系作为最广泛、最全面、最有效的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模式,通过审判管理体系数据的分析研究为法院的全局工作提供依据。
第四,契合实务,提高审判管理体系的实用性。审判管理体系的效果需要通过审判业务的良性运行来显现,强调整个审判管理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针对制度落实与职能分工,完善审判管理机构建设,实现制度建设与制度落实的一体化;针对审判业务实际,完善流程跟踪体系,实现管理审判与服务审判一体化;针对评查结果与实效,完善质量评查与绩效考核体系,实现制度管理与自我管理一体化。逐步明晰机构职权、提升管理协调能力、降低管理成本,形成管理合力,使审判管理体更好地与审判实务相契合。
在现行的法院审判工作实务中,强化审判管理,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最大的社会效应,促进审判权透明、公正、高效运行是现实选择。但是,审判管理本身应具有完善的运行体系,才能发挥其最大效应,实现其最终目标。可以预见的是,构建完善的审判体系,使法院审判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法治环境不断优化,实现司法资源最佳配置、司法程序有序运行、司法效果最大显现,逐步实现从现行部门条块管理向体系规则管理的科学过渡。
四、法院审判管理需要改进的问题
1.强化审判质效评估数据的作用
审判质效评估有评价、导向、激励、规范和监督五大功能。正由于审判质效评估体系的这些功能,能够弥补静态管理的缺陷。以审判质效评估数据促进繁简分流机制。繁简分流旨在以合乎理性的规范使案件各入其道,使普通程序的正当化在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的剧烈冲突中获得现实可能性。在法院民商事案件增加的情势下,现行的繁简分流机制暴露出了其弊端:对案件确定适用程序的标准是静态的标准,法律有明确规定《关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明确规定,无法使更多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使得部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调解、撤诉案件,由于程序原因影响了审判效率;简易转普通案件较多,造成重复劳动,延长审理周期。通过专门审判管理部门对审判质效评估数据的分析,动态跟踪存案工作量、简易案件适用率,将各个数据每月分析到庭室,分析现阶段各庭室的繁简分流情况,供各庭参考。庭长通过庭室收、结案数、存案工作量、简易程序适用率等数据分析,及时调整繁简甄别条件,真正做到繁简分流。
2.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
考核工作只有做到准确、公平、公正才能达到激励的功效。要不断探索新的考核方式。当前,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中的广泛作用,考核工作要逐步向网上考核发展,一些考核的数据能用电脑统计的尽量用电脑设计,确保数据来源的准确性、客观性,各类考核信息的传递,发布也尽量通过内网传递,以提高考核效率,降低考核成本,并防止被考核者弄虚作假。要严格兑现考核结果,避免考核工作在实践中流于形式。要充分发挥考核激励机制在队伍管理中的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全院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首先对考核激励机制要有一个科学的认识,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又要严格考核,避免滥用。要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考核激励机制和强化目标绩效考核奖励,不仅将考核结果与干警的经济待遇挂钩,还要将考核结果与干警的政治荣誉,如年终评先、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挂起钩来,从根本上扭转考核工作形式化,走过场的局面,从而增强惰者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保护、激发原本工作积极人员的积极性,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以达到提高组织绩效和工作效率的目的。其次,要充分运用考核的结果,维护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增强考核激励的杠杆调节作用。一方面要强化正激励,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激励机制不能隔靴搔痒,通过考核要适当拉大干警间的差距,在经济和政治上给予优秀者以足够的刺激,如加大考核奖的金额,将考核优秀作为干警竞争领导职务的先决条件,真正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以充分调动工作积极人员的积极性。通过部分优秀人员的牵动作用,推动审判工作不断前进。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反激励,对考核不达标,甚至不合格的部门和个人,严格兑现考核结果,同时,要主动与这些部门和个人沟通,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增进相互的共识和理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考核制度和办法,使考核制度更加切合实际,考核方法更加民主科学,以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最大限度的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州法院 朱江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