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缓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心理压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1-07
摘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如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的引领下,承担着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等日益繁重的司法保障任务,长年处在紧急状态和危险环境中。只有保持平和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才能为推进审判机关的科学发展贡献司法警察的应有之力。因此,重视司法警察心理压力,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缓解,对于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以及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司法警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司法警察产生心理压力的原因
(一)工作压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警卫法院、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被告人,处置突发事件、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搜查行动,执行死刑等职责。这一角色定位,使得承担司法警察工作必定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有时甚至是生命危险,由此导致司法警察保持着长期的应激性,带来心理压力。从警务工作实践看,一般司法警察的应激时间是与执行任务时间是等同的,无论是保障诉讼活动还是执行裁判文书等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都必须一直保持着戒备,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民、刑诉讼活动都必须保证法庭和诉讼参与人还有旁听群众的人身安全和法庭秩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仅要保证在庭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发生脱逃、自残等行为还要保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安全。在执行裁决任务中,司法警察不仅要做到保证法院裁决执行完毕同时还要做到文明执法,由于我国现阶段法治大环境和民众法律素养的原因,在裁判执行任务经常发生暴力抗法等事件。另外司法警察工作中接触的往往是一线的旁听人员、当事人等,这些人素质参差不齐,缠访、闹访、缠诉等不和谐现象使司法警察经常遭受歧视、辱骂,司法警察工作中长期的重复性、危险性以及长期的应激性心理,都给司法警察带来工作压力;押解、看管、以及庭审等环节,最容易发生被告人脱逃、自杀等安全事故。有的被告人甚至有性病、艾滋病、肺结核等传染疾病,极易传播,使得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精神高度紧张。特别是执行死刑任务,亲身目睹生死瞬间,结束后时常在脑海盘旋。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也常遇到一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长期从事法警工作易出现表情严肃、言语生硬,常以审视和警惕的目光接触他人等状态。另外,司法警察平时还要参与处置一些突发事件,从而也使得经常处于“待命状态”的司法警察,较易产生矛盾心理与焦虑情绪。
(二)警察是高危职业是被大众认可的,这点无论人民警察任何警种都是其不可避免的。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危险性主要来源于冲击法院、暴力抗法、群众闹访、民事执行、截囚等等。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保障任务时的每个环节都要提高警惕,绷紧神经,以防万一,时间一长,必然会导致其身心疲乏,心理压力自然加重。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唯一的武装力量,它的工作具有不可代替性,依据《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任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任务的规定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颁布试行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有八项职责,一个诉讼案件从送达到案件执行,甚至是信访申诉阶段,司法警察都要参与保障,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繁重性。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八项职责基本上是在诉讼活动过程进行的,是保障诉讼诉活动顺利进行的警务工作,从工作内容上讲几乎每日工作都是重复的。司法警察工作平凡、单调、琐碎,长时间固定地从事这些活动,无疑会使司法警察感到一种莫名地乏味,并对工作产生厌倦、烦燥和麻痹心理,从而就会导致进取意识缺乏、创新观念淡薄、心理压力加重。
(三)司法警察工作的从属性 。“服务办案,保障安全,提高效率”,是司法警察职能的显著特征。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审判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由于职责履行的这一从属性特征,往往使得部分司法警察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产生认识误区,使司法警察产生了“没地位”、 “没意思”、“没前途”等自卑、厌倦、迷茫、应付等消极心理,直接影响司法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由此产生的不良情绪得不到排解,日积月累,必定会带来他们对司法警察工作感到枯燥,缺乏信心,出现反感、厌倦等现象,甚至以消极的态度来应付本职工作。
(四)舆论压力。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案件中,有时会采取强制措施,在查封、扣押财产时常受到当事人的误解、偏见甚至暴力抗法、打击报复,加之某些舆论机构断章取义的报道,使执行法警常常面对不公正的舆情;死刑执行也给司法警察带来巨大压力,虽然死刑执行是依据法律剥夺犯罪分子生命,对犯罪有着最强威慑效果的一项正义、光荣的工作,但同时也是一项心理、生理压力极高的工作,剥夺毕竟的的是人的生命。尽管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一般不执直接行死刑,但省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审理和提讯被告人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原则上是由被告人羁押地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但对于这些,还是比较神秘的,外界了解的少,有些人把司法警察称之为“刽子手”、“带执照的杀人犯”,这种对司法警察的片面认识,极大地伤害了法警的自尊心,极易产生不良情绪。
(五)工作业绩不显著。司法警察从事的日常警务工作,属于一种潜移默化的“隐”性工作,不像一些“显”性工作那么容易出成绩,有些司法警察一干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虽然勤勤恳恳,却很难显山露水,因而工作成就不明显,职业认同感偏低。在新的体制下,法院实行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岗位量化考核等激励机制,司法警察若达不到一定的学历和考核要求,要想竞岗、晋级就比较困难。这给一些文化水平不够高、年长的司法警察造成了极大的心理压力。
(六)来自司法警察自身的压力。面对着相同的压力,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反应,因而容易产生心理问题。一是性格内向,经常压抑自己,自我封闭,把压力埋在心底,久而久之,越积越多,越多越烦,导致焦躁不安,敏感多疑。二是情绪波动大,经常大喜大悲,有时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发牢骚,自我控制能力异常脆弱。三是因司法警察警务工作平凡、单调、琐碎,长时间固定地从事这些活动工作,长期沉浸在心理“亚健康”中欲罢不能,情绪低落,对生活的前景信心不足。个别干警因心情郁闷,在工作中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对群众的求助,处理问题简单,从而影响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服务水平,最终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
(七)家庭压力。法院的司法警察有时会因为执行警务的连续性和不确定性等方面原因导致工作机动性大,其与家人团聚的时间与自身工作时间处于矛盾状态。有时也难免把工作中的压力带回家,因此和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冲突,难以完成作为丈夫、妻子、父母、子女应尽的义务。久而久之,民警在心灵深处埋藏着愧对家庭的强烈情结,心理极易被愧疚的阴影所笼罩而难以自拔。长此以往,难免家人不理解而受到抱怨。所以家庭关系是否和睦也是司法警察产生心理压力的原因之一。
二、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缓解对策建议
有效解决司法警察干警心理压力问题,应当首先要从强化和提高司法警察干警的心理素质入手,对干警进行多层次、多角度心理教育和心理疏导,促进司法警察干警的心理健康,并使其自觉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必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大力宣传司法警察先进事迹。司法警察工作强制性多,机动性大,责任重,实行的是暴露式、流动性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执行拘留、搜查、拘传任务,参与民事强制执行和执行死刑任务、处置突发性事件,其危险性是除公安刑警外其他警种无法比拟的。因此,对法警工作应予以大力宣传,要利用各种途径宣传司法警察,报道司法警察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宣传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维护审判秩序、严肃执法、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尊严方面的牺性奉献精神和英勇事迹,教育司法警察,感染群众,宏扬社会正气。
(二)、在工作、生活中关心爱护司法警察。司法警察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执行死刑任务要承担很大的精神压力,因此,院党组对司法警察应当予关心和照顾,在职务调整、使用和生活福利方面应与其他干警一视同仁,落实司法警察条例规定落实警衔津贴和其他补贴以及保险等福利待遇。各级法院应正面宣传司法警察工作,让社会公众了解司法警察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解决司法警察的后顾之忧,争取基层司法警察家属理解、支持司法警察工作,从而调适司法警察的心理压力。
(三)、积极引导司法警察加强调适自我心理压力的能力
个人自身因素在保持心理健康中起着主导作用,要引导基层司法警察掌握调适自我心理压力的“法宝”,保持心理健康。
1、司法警察自身应当正确认识压力,因为只有自己了解自身的心理压力才能知道应当从自身那些方面去解决是最好的。学会与压力共处。心理学家通过跟踪研究表明,一个富有弹性思维的人,往往能冷静地应付各种变化,化逆境为顺境,变压力为动力,所以我们要学会运用弹性思维,抱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潇洒气概,为自己创造一个积极、有序、宽松、和谐的生存、工作环境。所以我们学会与压力共处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增强自信心,做一个能抑制情绪的人。人在正常状态下是可以透过意志力来消除不愉快情绪的,并保持乐观的心情。平时注意对自信心的培养。还要多与人交往,常与人沟通,摆脱孤独。研究发现人际交往有助于身心健康。
2、从事各种体育锻炼,增强身体素质,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对心理产生的压力。体育锻炼可以促进多种心理品质的协调发展,使人感知敏锐、观察能力增强;消除孤独、抑郁的不良性格,形成朝气蓬勃、开朗、乐观、愿与其他人交际的性格;可以锻炼人的意志品质,增强果断性、持久性、毅力等;消除身体和心理上的疲劳,为司法警察提供一个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的发展基础,为应对心理压力奠定良好生理基础。因此,要引导司法警察加强身体锻炼,提升司法警察在开展工作时的对抗、抢救、自救能力以及克服困难的毅力与耐心,减弱或避免心理压力的形成。
3、自学必要的心理学知识,提高规避和承受心理压力的能力。要引导司法警察干警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心理科学的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自身的心理活动规律,并且运用心理学所揭示的人的心理活动的普遍规律去预测和控制自身的心理现象的发生,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培养和提高心理品质和战斗力,形成“压力免疫”,提高规避和承受心理压力的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4、并学会对心理压力的调节和控制。司法警察心理压力的产生有它的必然性,一味地否认和压抑,不仅于事无补,还会形成恶性循环,使本可以从容解决的事情变得越来越糟。所以,要引导司法警察主动从家人、朋友圈、积极上进的同事等处获得排除心理压力困扰的方法和技巧。不断加深了解、扩宽认知面,当面对心理压力时,懂得如何进行自我控制和宣泄,采取积极的压力应对模式,消除心理压力的影响和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