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留置送达新增的拍照、录像送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12-01
送达制度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始终,是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桥梁。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被拒绝时所采取的强制性送达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关留置送达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问题日益凸显。随着电子科技产业的飞速发展,科技手段对推动诉讼程序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资料形式送达法律文书已是大势所趋。新民事诉讼法新增拍照、录像的送达方式,旨在解决留置送达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困境。
一、我院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留置送达的情况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6条对留置送达作了进一步规定:“......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勐海县是一个少数民族聚集的地方,勐海县法院针对辖区地域广阔,山高路远、人口分散,并且辖区人口多为农民,法律知识普及率偏低,法律知识缺乏。当事人往往对法律无敬畏心理,对法院的工作有抵触情绪,导致送达工作人员在送达过程中受到来自自然环境、当事人等的阻力大,导致诉讼程序不能顺利进行。如今年勐遮法庭受理的杨某某诉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陶某某经电话多次通知,但一直拒绝来法庭签收法律文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法庭干警只好到被告家里送达材料及巡回就地开庭,但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也一直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和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捺印。送达人员就采用拍照的形式进行了送达,顺利地完成了整个诉讼程序。此外,岩某某诉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玉某某经电话通知,来到法庭对具体情况进行了了解,但拒绝签收相关文书,送达人员只好也采用拍照的方式进行了送达。近年来,我院民一庭、民二庭、勐遮法庭采用拍照、录像方式送达民事案件共有20件。该送达方式缓解了传统的送达方式固有的缺陷,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推进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传统的留置送达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题
1.民事诉讼法硬性规定留置送达的地点是“住所地”。在司法实践中,首先,当事人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重合的情况普遍存在,成年家属不同住情况时有发生;其次,送达人员都是在正常上班期间进行送达,往往会与受送达人上班时间重合,特别是对于农村当事人来说,早出晚归在外劳作,白天住所地(家里)无人的情况相当普遍。为此,现有的相关立法中也有突破规定,即《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 条规定,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从业场所,即视为送达。但该条规定仅适用于简易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再次,有些当事人即使本人亲自到法院了解相关情况,但拒绝签收相关文书,造成送达人员往往束手无策。此时能否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送达,该送达是否有效?在现行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难题。
2.拍照、录像送达方式的送达范围,身份确定、程序的后置性难以把握。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的根本前提是直接送达被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即应当、能够签收而不签收的情形,对于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形,不可因为当事人一时不理解或者临时不在住所等暂时性情形而适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也很难把握,白天工作时间成年家属都会外出工作、劳作,特别是农村地区,一般情况下只有年纪大且丧失劳动力的成年家属才会在家,这些人往往对案件事实是不知情或没有认知能力。对于他们没办法签收或拒绝签收时候能否一贯性采用拍照、录像来进行送达,其合理性是值得怀疑的。
3.无法保证拍照、录像的全程性、真实性。在我国,留置送达的拍照、录像的送达方式才刚刚入法,司法实践中没有普遍适用,法院工作人员对采用拍照、录像的经验技巧不足,且当事人往往有抵触和反抗的情绪,逃避或干涉拍照、录像的情况,不配合送达人员,强力干扰拍照、录像等行为,往往导致无法正常拍摄,记录过程不完整等。另外,科技信息时代,电子信息非常容易伪造失真,送达人会以此来进行抗辩,导致送达失去应有效力,诉讼陷入僵局。
4.留置送达要求邀请见证人,见证人要签名或盖章,但在司法实践中,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法律意识不强,怕得罪人、惹麻烦等诸多原因不愿配合送达人到场见证,使得法律规定往往变得一纸空文。从司法实践来看,见证人制度不仅未能实现立法意图,反而严重影响了送达工作的进程,降低诉讼效率。
三、对完善拍照、录像等视听资料方式送达的几点思考
1.关于以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的全程性、真实性的实务操作问题。以拍照、录像等送达必须具备应有的内容,即时间、地点、人物等要素构成,并以能够大致还原真实的送达过程为衡量标准。对此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一是内容要全面。通常情况下,所拍摄的照片、视频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时间、送达地点、送达人与受送达人、法律文书等基本要素。首先是将送达人和受送达人拍摄在同一个画面中,证明送达人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其次是拍摄送达人将法律文书展开的特写,证明送达的法律文书的内容。二是记录要真实。送达时拍摄的照片、影视资料是为了记录送达过程,为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提供证明。我们在拍照、录像时,尽量争取能达到最佳效果。一旦送达完成,拍照、录像工作也应当基本完成,切忌再通过软件对照片、影像进行修饰、拼凑(不包括图像等的整体的放大和缩小)。三是保存要规范。送达过程中拍摄的照片、影像资料需要随案归档保存,送达完毕后,将画面打印成图片保存在卷宗里面,或以光盘、U盘放在证物袋里存档,以备查证。
2.司法实践中应该扩大解释“住所”外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九条分别规定,自然人在固定从业的场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人的“登记、备案住所”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因为该场所与当事人联系密切,且具有特点的法律意义。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送达的地址可以是当事人指定的地址或者住所地、营业地、经常居住地、知悉的最后居住地、知悉的最后营业地以及与诉讼请求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综上,留置送达的地点可以扩大至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经常滞留地等当事人经常出入地,而不仅仅是住所地。此外法院也应该成为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的地点,对于当事人亲自到法院但拒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送达人员可以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3.对不配合拍照、录像的当事人,应采取合理的其他措施进行拍照、录像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进行的,当事人往往对送达人员有抵触和反抗的情绪,逃避或干涉拍照、录像的情况无法避免,导致送达人员无法正常拍照或录像来完整记录送达过程。首先,送达人员可以在当事人住所处门牌号旁粘贴法律文书,或可以当场在受送达人所在处或者所在区域附近张贴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并拍照为证,即可视为送达。因为受送达人就在现场,可当场或者在送达人员离开后立即知晓相关法律文书的内容。
4.增加对妨碍送达采取制裁措施。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未规定对拒绝接受法院送达的受送达主体的制裁措施,在当前社会诚信普遍缺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送达或事后不认可送达效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制定相关的制裁措施十分必要。对于法人及其他组织规避人民法院送达的行为,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有权接受人民法院送达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的送达时,对其以妨碍司法的名义处于罚款或司法拘留。面对自然人有撕毁法律文书、侮辱、谩骂、殴打、围攻送达人员的行为,可对其进行罚款或司法拘留,以惩治违法之徒,维护法律尊严。
四、综述
司法审判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实现程序的正当性和实体的公正性,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司法工作两大主题,送达程序正是体现了两者既相互包容又相互冲突的特点。新民事诉讼法增加拍照、录像等方式留置送达,旨在规范送达程序,保障程序合法正当,尽量降低诉讼成本,努力提高诉讼效率, 实现司法公正。该制度的设计既保护善良的当事人,也对恶意规避送达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惩戒,促进增强公民的诚信意识,守法意识,维护司法权威。
(勐海县人民法院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