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实现“阳光司法”努力破解“执行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4-08-18

近年,随着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露显,各种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地以司法案件形式进入到法院,法院审判后胜诉当事人的权益也由于诸多原因难以全部得到实现。从裁判文书自觉履行和执行案件实际到位情况来看,案件的执行效果不容乐观,离党和人民的要求与期盼还有很大差距。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司法公开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还有待解决和完善。为此,法院应从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实现司法公开等方面努力破解“执行难”。

 一、“执行难”的形成和现状

就法院现有各项工作来看,“执行难”系法院普遍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从“执行难”的含义分析看,“执行难”有内涵和外延之分。内涵是指当事人因素、社会执法环境因素和法院执行能力因素三大方面构成的“执行难”;而外延则是指法院执行力这一自身因素,即将申请人对执行行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程度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等方面造成的“执行难”称之为“执行不能”,而这种“执行难”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外延包含有财产但查找不到财产和能找到财产但不能控制和分配。内涵的“执行难”包含客观上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有部分财产但已被执行或属被执行人的生活、生产资料而无法执行。

目前,从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现状是客观存在的。首先,从实际执行到位率较低体现“执行难”,我州法院实际执行到位率不足40%。其次,以法定结案标准计算的执结率也较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案件的执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全部执行完毕,另一种是依法终结,法定的终结执行包括执行主体的消灭和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履行完毕,我州执行结案率只有60%左右。再次,当事人自动履行比例较低。全州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的比例不足40%。

“执行难”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第一、被执行人难查难找。生效裁判文书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法院传唤、拒绝接受法院执行通知、举家搬迁下落不明、甚至强制阻碍执行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执行。执行案件多数是针对财产进行执行,只有少部分是针对行为执行。被执行人当中也多为自然人,被执行人为企业、单位法人的,也因登记制度不健全和制度漏洞,难以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尤其是我州这样的边疆地区,被执行人的查找更是困难重重。找不到被执行人而导致“执行难”的案件比例超过30%。

第二、执行财产难寻难控。实际执行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时均为无余额或余额不到4位数,被执行人提供给法院的账户多为“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且有时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将财产转移以逃避债务。目前,我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不动产登记、股票、机动车辆、工商登记等虽有制度,但不联网,在管理上未达到信息共享,以至被执行财产难找、难控。

第三、当事人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存在。一部份被执行人(债务人)通过化名存款、挂名置产,恶意放弃债权、甚至假离婚、假破产等手段隐匿财产,逃避履行。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机制未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也缺乏有力的惩戒,因而因被执行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而造成的“执行难”所占比例也不小。

二、“执行难”的成因

影响执行工作的因素大量存在。但主要是两方面,一是社会诚信体系并未健全,对一些市场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管,逃避、规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因素,而建立社会诚信体系需要长期的过程。二是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措施不强、执行不完全透明公开和执行体制及自身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执行难”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执行力度方面的原因

纵观近年来执行案件的实际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存在重视程度不到位、工作力度不够,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到位的情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进行财产报告,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拘留。……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但是,自2012年以来,我州两级法院受理执行案件近3000件,而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仅30余件,拘留的被执行人也仅有30余人,仅占被执行人数的1%左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执罪)的仅1件。二是全州两级法院执行干警少(共30人),就目前法官、执行员流失大,法院审判和执行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很多案件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执行。如:景洪市法院每年受理执行案件1000余件,执行干警不足10人,每人每年需办理执行案件160余件(含旧存案件),存在案多人少,执行干警压力很大,案件很难再在规定的期限内执结。

(二)执行措施方面的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赋予了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和和收入的规定,同时还要求有义务协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都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一是法院执行工作可控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较为单一,且财产查控办理程序复杂,导致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时,被执行人已转移了财产,执行变为困难。法院在受理执行后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之后法院可采取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措施,但就目前存款账户可设置网上银行这一功能就必将导致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时可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功能将存款转移,因而待法院查询时账户上基本上没有余款或者只有少量余款。涉及仅有价值不大的不动产案件,又由于现行法律的局限性,致使有的财产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二是有协助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有迟延、拖延协助或规避的行为。

(三)执行不公开透明方面的原因

法院执行的公开是一个陈旧又受极度关注的话题。执行案件过程要公开、透明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不仅是执行裁判文书的公开、还需执行过程的公开,一些执行中由于查封、扣押措施以及执行异议、司法拍卖、变卖等措施未能及时公开,导致很多执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认为法院暗箱操作,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因而,执行的不公开也是造成了“执行难”的另一成因。执行案件的公开、透明除可解决当事人的不满外,还可以防止执行干警的司法腐败。当前,我州两级法院已逐步邀请了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机关、基层组织代表、新闻媒体人员参与执行,旁听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件的听证,并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四)执行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

科学合理的执行体制和机制能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我州法院在执行制度和机制上狠下了一定的功夫,也取得了一些成效。在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管理方面的新制度基本建立,在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和分权制约方面,在重点环节和社会监督方面,质效管理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制度,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和加强。各基层法院已经建立了自身的执行规范制度,在执行体质上,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还有待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有待完善,以便加快执行立法,更科学、合理的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和措施

(一)发挥体制优势,建立推行党委领导、相关部门配合的执行新格局。解决“执行难”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社会联动、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党委的领导下,能有效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执行难”的解决,还需靠各级各部门干部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树立依法办事的执政理念,更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为的查办。例如,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就需要党委的支持和帮助才能顺利执结。“执行难”在一定程度上看是许多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要解决它就需通过法律、政策、行政、教育、舆论等多种手段来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特别是遇到涉及面广,执行难度大,可能引发群体围攻,容易矛盾激化的执行案件,更需要当地党委领导、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支持和关心,执行才能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顺利进行。

(二)转变执行工作理念,将阶段性的“执行会战”这样的有效方式制度化、日常化。如何开展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是执行中必须思考的问题,而且这些的理念和思维是长远的。2008年下半年,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针对大量的执行积案采取“执行大会战”的形式来集中清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起到了疏通执行程序,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的作用。为此,我州在州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以分组、分片的形式对全州执行积案开展了“执行会战”,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没有形成制度化和长效机制。对简单易执的执行积案,通过短期内有执行威慑的“执行会战”能及时化解矛盾,因此,应将“执行会战”这种较好化解执行积案件的方法常态化。目前,全州执行系统正在积极准备和酝酿开展“执行会战”,力争将“执行会战”形成制度化、规范化予以实施。现暂以景洪市法院作为试点以便推广。

(三)通过推行“阳光司法活动”公开执行,让执行在阳光下运行,将执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切实解决应不理解法院执行程序带来的“执行难”。执行中对执行财产的评估、拍卖以及分配处置等都属敏感问题,评估、拍卖活动是否公开,是否严格依法进行,都是当事人及社会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权利人和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因此,我们在财产变现和分配上必须建立公开制度,必须严格筛选进入法院评估、拍卖的机构名册,必须对评估拍卖机构进行动态管理,采取当事人随机抽签等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甚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现场监督,还通过采取高端新闻媒介来拓展拍卖公告方式吸纳更多的竞买者。2007年,执行案件就已全部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且该系统与新华网、人民法院网链接,当事人可以查询自己的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进展、执行结果等信息,执行已主动接受了案件当事人、网络媒体和社会的监督。2013年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录入通知》,我州积极将139件涉及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实现惩治失信被执行人,促进案件顺利执行。

(四)进一步完善执行各项措施,充分发挥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的作用,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带来的“执行难”。我州景洪市建立了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制度,向各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发放《工作制度规定》、《工作细则》,对制度进行详细的讲解和释明,提高了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对制度了解和认识,使协助执行员、联络员能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时快速及时查清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掌握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动向。景洪市法院实行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协助法院执行案件制度已有1年,1年来,协助执行员、联络员协助法院办理执行工作400余件次,已完成370余件次。其中,送达法律文书180件次、通知当事人或相关人员76件次、查找当事人和查寻财产46件次、收集证据23件次、现场执行见证10件次、帮助调解和解及稳控工作35件次,协助执行员、联络员的工作成效明显。

(五)借助新闻媒体进行正反面宣传、报道,严惩“老赖”躲避和规避执行,促进“执行难”进一步解决。法院执行系统已采取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公布躲避或者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信息,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公之于众,置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下,使得很多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取得了一定成效。如: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不定期在昆明电视台都市频道公布“老赖”被执行人。我州法院近期也准备对失信被执行人、躲避或规避法院执行的“老赖”进行公布,勐海县法院也准备借助勐海县纪委的广场电子显示屏上公布“老赖”信息,让“老赖”无处可躲,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检举举报,促使“老赖”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六)认真贯彻执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让“老赖”为自己的躲避、逃避执行行为买单,震慑正在履行的被执行人,并让恶意制造“执行难”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因而,对有财产履行却拒不履行的“老赖”加大刑法处罚力度,构成犯罪的坚决判处刑罚。2012年,我州勐腊县法院于就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一“老赖”判处了2年有期徒刑,且在西双版纳报上进行了公开报道,威慑了一批“老赖”。目前,我州两级法院正在积极探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当事人该进行司法拘留就拘留,该进行刑事处罚的就进行处罚,准备形成长效威慑机制,力促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履行和执行。

(七)加大刑事被害人和特困群体的救助机制,使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通过救助方式化解“执行难”。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又属特困群体的执行案件,应加大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但该救助需要在党委的领导下,以政府为主导,法院积极推动,建立规范的执行救助制度和机制。比如将特困群体救助金纳入财政预算,对救助对象、金额、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交通肇事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抚养扶养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涉民生执行案件中的特困群体加大救助力度,救助完成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让那些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和方法后人不能执行,通过救助仍未能执行到位的案件通过法律拟制的程序剥离出去,缓解体现法院“执行难”的巨大未执结案件。

(八)配齐配足执行干警,以确保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转,从人员制度上解决“执行难”。执行工作难度大,风险高,流动性、时效性强,因此,必须建立强有力的执行队伍,配齐配强执行人员。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需有关部门和法院自身按中央规定配足全体干警总编制数15%的人员作为执行干警。在保障执行人员充足的情况下,法院才能根据执行工作的情况,认真执行每一件案件,确实做到从人员问题上解决“执行难”。

总之,解决“执行难”,化解执行中的矛盾,需要完善和建立执行规范、执行机制体制,强化统一管理、统一协调,但更需要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的大力支持和关心,也需要法院内部各部门的支持,特别是需要立案、审判、执行之间的协调配合,并借助“无执行积案法院”的经验,采取“执行会战”、推进“阳光执行”、公开执行等良好执行方式加大执行。通过各种方式执行,增强全社会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了解、对“执行难”现状的认识,赢得社会各界更为广泛的理解和支持,才能促进新时期执行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和完成,确实做到真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