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所做的调研报告)
一、问题引发
2005年1月7日,景洪市林业局将坐落在景讷乡望哨梁子大长山旁的517亩土地以国有荒山使用权承包的方式有偿出让给本案第三人刘顺良、岩温、廖文强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出让期限50年。同年5月8日,景洪市人民政府给刘顺良等三人颁发《景洪市宜林荒山有偿出让使用权证》。
2005年8月9日,景洪市林业局将坐落在景讷乡丫口寨村旁的4300亩土地以国有荒山使用权承包的方式有偿出让给本案第三人同源有限公司用于种植经济作物,出让期限70年。
丫口寨村民小组村民岩章等十四户认为政府机关有偿出让给上述第三人的土地面积与十四户村民持有1999年延包的850亩集体土地面积重合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属争议。
2006年9月21日,景洪市人民政府依据景讷乡人民政府讷政报(2006)45号《关于景讷乡丫口寨村民小组土地纠纷调处意见的请示》作出景政复(2006)58号《关于对景讷乡丫口寨村民小组土地纠纷调处意见的批复》。该批复的行文对象是景讷乡人民政府,批复的实质性内容是把位于景讷乡丫口寨村民小组西南方向至孔龙山面积约4500余亩土地权属确认为国有土地。
2011年11月29日,岩章等十四户村民以丫口寨村民小组名誉对景政复(2006)58号土地权属决定批复申请复议。2012年2月2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作出西政行复决字(2012)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景政复(2006)58号土地权属决定批复。
二、诉讼争议
因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岩章等十四户村民有丫口寨村民小组名誉,分别于2012年3月19日,7月2日,8月30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认为丫口寨村民小组争议的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属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并作出(2012)西行初字第19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丫口寨村民小组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高行终字第99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受理丫口寨村民小组诉景洪市人民政府景政复(2006)58号土地权属决定批复。
2013年7月3日,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景洪市人民政府未能举证其作出国有土地权属决定的行政程序向村民公开透明和履行告知权利义务;未能举证其确认4500余亩宗地为国有土地权属的勘验、测量、宗地四至界限的图文表述痕迹材料和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依据。原告丫口寨村民小组举证850亩土地权属为1999年农村土地延包,并由政府颁证,村民持证。
三、化解方式
为加快促进化解岩章等十四户村民与景洪市人民政府从2006年以来的行政纠纷,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法院主动与被诉行政机关通报庭审情况,界定土地权属决定争议的客观事实,明确被告行政机关对景政复(2006)58号土地权属决定批复的自行纠错法定义务。合议庭成员亲临丫口寨村民小组进行以案释法,特别对涉及本案850亩土地性质和使用土地权属纷争的岩章、二苏、二胆等十四户村民告知了原告诉讼主体的法律规定和申请确认土地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属的行政程序及其被告行政机关是履行确认土地权属决定的法定机关。引导涉案村民岩章、二苏、二胆等十四户村民先行向行政机关申请对土地权属性质的确认,对景政复(2006)58号土地权属决定批复保留其诉权。因此,丫口寨村民小组撤回了对被诉行政机关的起诉。
法院为了帮助涉案农民解难事,依法监督被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同时加快为农民群众排忧解难,消除“官民”矛盾纷争,针对岩章、二苏、二胆、二龙、玉歪、俺罕、岩熟、老五歪、三二少、岩罕叫、岩罕稍、叶弯娥、岩温尖、波叶罕社等十四户村民持证延包土地面积850亩与景洪市人民政府确认的4500余亩国有土地存在四至界限不清和景洪市人民政府对有争议的宗地先行有偿出让第三人,后行确认国有土地权属性质的问题,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2013)西行初字第1号司法建议,建议由景洪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司法建议书的三个月内,对岩章、二苏、二胆等十四户村民争议的850亩土地使用权属作出四至界限明了、图文表述清楚、使用权属明晰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将落实司法建议的结果书面回告法院。为了齐头并进地督促景洪市人民政府落实解决农民群众的诉求,法院蒋司法建议书报州人民政府法制局、州政法委、州人大法工委,送景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市政法委、市人大法工委、景讷乡党委政府、景讷乡贺孔村委会丫口寨村民小组。但直到2014年2月没有得到景洪市人民政府的回应。期间,丫口寨村民小组多次打电话和上访法院要求落实其承包的850亩集体土地使用权属四至界限。因此,2014年2月25日,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催告函监督被诉行政机关景洪市人民政府尽快落实农民群众的诉求,并限于2014年3月10日前作出处理结果并回告法院。同年3月3日,景洪市人民政府以景政函(2014)30号函对法院的催告函作出“林业局蒋在3月20日前派技术人员对争议的850亩土地进行现场核实,撤销景政复(2006)58号土地权属决定批复并按程序重新作出新的行政决定”的回函。但涉案村民代表打电话和来院上访反映其诉求没有得到实现,被诉行政机关没有兑现2014年3月3日复函承诺。
四、当前状态
1、行政机关对争议的850面土地未进行现场核实。强调的理由就是丫口寨十四户村民持有1999年第二轮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的地块未绘制四至界限的图文,地名是根据当地群众的冠名使用,景洪市林业局及其相关部门无法准确核实地块位置及范围。这一问题于2014年5月15日电话联系景洪市林业局副局长张勇得到证实。
2、行政机关对争议的850亩土地未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强调的事由是涉案村民不配合核实查证其持有的1999年第二次轮包登记的实际数字。这一问题于2014年5月15日电话联系景洪市林业局副局长张勇得到证实。
3、涉案村民代表二苏等9人于2014年5月6日下午来院上访称:政府机关及法院对850亩争议土地不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村民蒋在近期抢割橡胶,导致矛盾升级在所难免,要求政府、法院引起重视。
五、方法措施
1999年,景洪市人民政府开展第二次农村土地延包时,政府工作人员未认真进行核对承包地名、未实地勘查测量承包面积、未绘制承包地块图表,凭村民小组或者承包农户自行填报地名和面积,致使村民延包土地的四至界限不清,甚至将国有土地当作集体土地承包到户等诸多问题留下了不稳定的社会隐患。由于集体土地权属及四至界限不清,导致丫口寨村民小组的延包土地权属纷争不止。2007年,景洪市人民政府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时,为了化解丫口寨村民小组的土地权属争议,政府新补划3200亩集体林地,但仍然解决不了丫口寨岩章等十四户村民持有的850亩延包土地的权属问题。因此,面对丫口寨十四户村民当前的状态,我们应当切实增强群众观念,对工作中的难事不畏惧、不懈怠,政府和法院要齐头并进地做好疏导农民思想的同时,主要由景洪市人民政府派员深入实地核实农户延包地名、勘查测量面积、绘制图表、附文字表述四至界限、对争议的850亩土地作出权属认定决定,然后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化解了多年来村民与政府之间的“官民”矛盾,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州法院 左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