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作者 :佚名 来源 :转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0-04-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享有和承担如下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一)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有权进行辩论;

(三)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四)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回避的法定情形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五)有权委托代理人;

(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七)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申请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在判决前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八)有权收集、提供证据,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二、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二)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的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权限的变更或解除,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证明效力由人民法院认定;

(四)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