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信访须知

作者 :佚名 来源 :云南法院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6-27

 

    一、可以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事由
    (一)对终审刑事、民事、行政裁判,可以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具体事由:
    1.终审刑事裁判具备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诉:
    (1)审判时未收集到的或者未被采信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的;
    (3)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违反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适用失效法律的;
    (4)量刑明显不当的。
    2.终审民事裁判、调解具备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1)再审申请人以前不知道或者举证不能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判的;
    (2)就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再审申请人对后一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再审申请的;
    (3)引用法律条文错误或者适用失效、尚未生效法律的;
    (4)调解协议明显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或者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3.终审行政裁判的申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1)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
    (2)有新的证据可能改变原裁判的;
    (3)行政赔偿调解协议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或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二)对终审刑事、民事、刑事裁判,可以申诉或申请再审的共同事由:
    1.主要证据不充分或不具有证明力的;
    2.原裁判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
    3.审判程序不合法,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并导致枉法裁判的。
    二、申诉或再审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
    (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三、当事人来访的行为规则
    我院设立信访接待室,专门接待当事人来信来访。来访者应当到接待室依法申诉和申请再审,遵守如下规则:
    (一)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严禁从事一切违法、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二)自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录音、录像、打横幅、挂标语、张贴诉状;不得在接待区喧哗、取闹、聚众殴斗、酗酒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扰乱、影响接访秩序和法院工作秩序;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造谣惑众,挑拨、拉拢其他来访人员,串联、结伙上访。
    (三)集团诉讼的来访者应当推选代表上访,听从接待室工作人员的疏导和安排。
    (四)申诉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严禁围堵、冲击国家机关,追逐、拦截公务车辆。
    (六)代书申诉书的,应写明代书人的姓名,并经申诉人认可;禁止以代填表格、书写诉状为名,索取他人财物。
    四、处理申诉或申请再审,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1.申诉或申请再审应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处理,申诉人不得越级申诉。
    2.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申诉或申请再审无理被驳回后,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处理。
    五、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的相关规定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的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二)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但是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不予受理。
    (五)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六)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本规定第七、八、九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七)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之规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九)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仍不服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