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校安工程”不安全 人民法院及时司法建议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3-02-26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对上诉人李建权与被上诉人刘国文、雷永生、原审被告周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合议庭在审理该案中发现,该案涉及勐腊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勐醒小学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工程。 2010年5月17,勐腊县人民政府与西双版纳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勐腊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工程BT模式融资建设意向协议》,最初由勐腊县人民政府进行发包,协议签订后,西双版纳豪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转包给了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个人刘国文、雷永生。20101030,刘国文、雷永生又转包给了周述明,20101031,周述明又转给了本案的上诉人李建权施工。李建权为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他们有权利在安全的环境中学习和生活。对于校舍的安全问题造成重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在我国的其他地方已有前车之鉴。本案涉及的勐醒小学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工程经过层层5次转包,最终落入无施工质证的个人施工,对工程质量安全可能造成重大隐患。为防患于未然,我院及时向勐腊县人民政府、勐腊县教育局、勐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设书,建议加强对此类工程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禁止层层转包,保障施工质量,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以保障学生及相关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陈福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