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电力设备 获刑三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10-17

2011224日,景洪市法院以被告人盘某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盘某在景洪市飞机场高速公路旁绿化带内,将埋于地底的电缆砍断并抽出。经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该电缆线是景洪市飞机场高速公路景观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电缆。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破坏的电力设备(电缆线)价值1995元人民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遂依法作出上诉一审判决。

(景洪市法院  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