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桌翻脸起纠纷 法庭调解又言和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9-01
8月24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勐罕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酗酒后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由被告波某赔偿原告波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扣除被告波某之前向原告波某某垫付的5000元费用,剩余13000元已经当庭给付。?
原告波某某与被告波某系同村邻里好友。2016年10月28日23时许,双方约在一处工棚内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斗,双方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身体损伤,原告波某某则受伤较为严重陷入昏迷,后被送入西双版纳农垦医院住院16天,共计产生医疗费15567.69元。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波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关于损害赔偿一事,双方经村民委员会、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原告波某某诉至本院,请求被告波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228元。
2017年7月19日,勐罕人民法庭立案后,承办法官抓住双方既是邻里又是好友的特点,决定促成双方握手言和。8月24日,双方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多名亲属根据传票上载明的开庭日期准时到达法庭,由于到场亲属过多,现场气氛多次陷入僵持状态。承办法官采取分开调解的方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中具有较高威望的家属进行轮番劝说,双方代理律师也协助共同参与了劝说,最终在承办法官动之以理、晓之以情、释之以法,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身的过错,不再坚持己见,互相让步,现场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被告波某当庭履行了协议的全部内容。
至此,一件同村邻里好友间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顺利结案,双方矛盾得以有效化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 李 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