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悔改又犯新罪 触犯刑律获刑八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5-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景洪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7111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打零收戒专项工作时,在景洪市蔬菜二队49号一出租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当场在房间内查获三个用自封袋及一个烟盒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并收缴现金4000元。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68.5克。经鉴定,送检的红、绿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景洪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68.5克,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前罪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