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被盗电动车被判拘役六个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7-04-2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后,对被告人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6月的一天,被告人龚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经查实,该电动车系被害人贺某某的,于2016622日被盗。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2752元。2016719日,被告人龚某某以7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辆白色玫瑰之约电动车。经查实,该电动车系被害人杨某某的,于2016719日被盗。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鉴定价格为303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电动车而予以购买,价值5790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