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提供劳务致伤 雇主需承担责任
访问次数 :2568 发布时间 :2017-04-2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杨某某系被告叶某某雇佣的工人。2016年7月23日17时许,原告杨某某受被告叶某某雇佣期间在某车市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后被送至西双版纳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6天,花费住院医疗费30498.02元,被告叶某某预支款项27000元。经鉴定,杨某某伤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休息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期医疗费为8000元;花费鉴定费1900元。
景洪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某某在受被告叶某某雇佣期间在车市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原告杨某某在做工的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被告叶某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对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和监督,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考虑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原告杨某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叶某某承担70%的责任。即被告叶某某应向杨某某赔偿损失共计118375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123375元,扣除其已预支付的医药费27000元,还应向原告杨某某支付赔偿96375元。
(景洪市法院 郭 琼 黄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