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首次对减刑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6-23

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以往采取的是听证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联发文件。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合议制,采取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该规定施行后,我院于本月首次对减刑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2011年4月21,景洪市看守所向本院报送了两件留所服刑人员的减刑案件。案件受理后,我院确定两件案件实行开庭审理。根据《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在开庭15日前,将开庭审理的罪犯名单送达了执行机关景洪市公安局,同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了同级人民检察院和执行机关。201159上午,我院在景洪市看守所对两件减刑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指派两名检察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景洪市公安局派出两名干警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庭审后,合议庭对两件案件进行了评议,并于当天对上述两件减刑案件进行了宣判。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臧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