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发布 | 典型案例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2-09-27
西双版纳法院未成年人犯罪
典型案例
案例一:宋某等十二名被告人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4月,被告人宋某、魏某、王某多次组织、领导未成年人在景洪市辖区内的偏僻路段,对预偷渡出境人员实施抢劫行为,才某等九名被告人参加宋某等人组织的抢劫行为。共抢劫得人民币22895元和一部市场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584元的手机。
裁判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宋某等十二名被告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鉴于宋某等十二名被告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某等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雷某等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故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宋某等十二名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法院判处宋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陈某有期徒刑四年,才某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雷某等三名被告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责令退缴涉案赃款并处罚金不等。
案例二:张某抢劫和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自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多次指使勐腊某校学生蒋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李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等人在勐腊某校内外对该校学生张某、白某等人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共计金额800余元。2020年12月某日,被告人张某邀约鲁某(另案处理)、许某(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到勐腊县第二中学门口找被害人张某收取保护费。被告人张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将被害人带至勐腊县第二中学附近后山小道后,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劫取金钱40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当场向劫取被害人张某现金40元;采取恐吓、威胁的方式多次强行索取被害人张某、白某等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对敲诈勒索罪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财物。
案例三:岩某等三人抢劫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岩某、杨某、李某三人驾乘两辆摩托车在景洪市东风农场国道路段,对小某等四人驾乘的摩托车进行追逐,意图拦截抢劫偷渡客的钱财。期间,被告人李某交给杨某一把长刀,杨某持刀挥舞威胁被害人停车。当追逐到景洪农场十分场某餐厅门口会车时,小某驾驶的摩托车与一重型仓栅式货车侧面发生剐蹭,摩托车发生侧翻,小某等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事发后,被告人杨某等三人逃离现场。
裁判结果
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岩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劫他人财物,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等三人、结伙抢劫,系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三名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判处被告人岩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李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勐海县人民法院涉民生执行案件
典 型 案 例
案例一:被执行人李某某拖欠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2015年在被执行人李某某承包的房屋装修工程中做基础打桩工作,工程完工后,李某某一直未支付劳动报酬。2021年4月21日,李某某诉至勐海法院,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于202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吴某某劳动报酬5.5万元。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某某仍未履行,吴某某遂向勐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干警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李某某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李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均无存款,也无车辆登记信息。但李某某在泰康保险、中国平安人寿保险、新华人寿保险等保险公司投保了分红型年金保险。考虑到这部分财产属于投资理财型的资产,每年都会为李某某提供一定的收益,若有其余可处理财产则不宜优先划扣。随后,执行干警到住建、不动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情况,也未发现登记信息。同时,勐海法院委托李某某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干警多次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某,但李某某一直坚称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履行,名下也无财产。
执行结果
执行干警要求李某某主动退保后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综合考虑之后,执行干警决定划扣李某某投保保险的现金价值及相关收益。划扣款项到账后,勐海法院第一时间向申请人吴某某发放了执行案款,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案例二:申请执行人禹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岩某酒醉后将禹某某打伤,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禹某某与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28刑终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12日生效,裁定岩某赔偿禹某某各项损失28928.17元。禹某某于2021年8月26日向勐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勐海法院经过多方仔细全面的查询,均未发现岩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岩某现在监狱服刑,无收入来源。申请人禹某某重伤二级,且无固定经济收入,2022年1月,禹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勐海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
收到救助申请后,执行干警到禹某某住所地进行了走访调查。申请人禹某某是勐海县某村寨村民,家里有六口人,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正在上学的子女需要抚养,家庭收入来源主要靠禹某某和妻子种植玉米、甘蔗等经济作物。禹某某受重伤后,无法继续从事体力劳动,一家人的生活急剧下降,禹某某居住地村委会亦为其出具了生活困难证明。
执行结果
勐海法院经调查认为,禹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符合《云南省国家司法救助量化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28928.17元救助金在规定救助的范围内,可以救助,于是上报了救助申请及相关材料。目前,28928.17元的司法救助金已于2022年8月9日发放到了禹某某手中,有效解决了禹某某一家人的燃眉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