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阳光司法”审理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1-22

1218,景洪市人民法院“阳光司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景洪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邀请被告人所在村委会村民及社区群众共30多人旁听了庭审全程。

    经审理查明:2015719早上6点左右,一群野象围着被告人李某家中搭建的简易厕所,从厕所传来其妻子王某的叫喊声,被告人李某在用喊叫声撵大象无果的情况下,持私藏的汽钉枪朝野象群开了一枪,致一头母象死亡。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的条件下具有杀伤力。经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技术科检验:该象死亡原因系枪弹创口损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死亡大象为长鼻目象科的亚洲象。亚洲象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的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李某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合议庭将根据全案事实,择日宣判。

 通过邀请村委会村民及社区群众旁听“阳光司法”庭审活动,近距离感受庭审现场,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同时也更好地促使法官规范庭审行为,提升庭审水平。在场的村民群众一致表示通过“阳光司法”庭审活动,使他们受益匪浅,不仅对案件审理程序和相关法律有了初步了解,并深刻体会到了知法、守法意识的重要性,明白了违法必要承担法律责任,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毕路平、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