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诉讼请求未获得支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劳务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节前13天,原告吴某某由马某某介绍到被告刘某某家的鱼塘做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口头约定人工工时费10000元。后原告吴某某带领6名工人经过10天的劳动完成了工程。工程完工后,原告吴某某找马某某和被告刘某某要工钱,马某某给了被告刘某某500元钱后就未再支付剩余工钱,并让原告吴某某找被告刘某某索要剩余的9500元工钱。为此,原告吴某某于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述2011年春节前已完成与被告刘某某约定的工程项目,其后多次向被告刘某某索要剩余工钱,但被告刘某某均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吴某某的起诉时间为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