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法院立案庭分解任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7-1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双版纳州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将涉及我庭的“公正司法专项组”任务清单分解如下:
一、积极推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证当事人诉权。
实行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登记立案的范围是:1、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2、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3、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4、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5、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立案登记制改革后,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四类: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2、诉讼已经终结的;3、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4、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二、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立案登记制改革强调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一是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落实审级制度。
严格落实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中级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一般是辖区案情比较重大、性质比较严重的案件,如诉讼标的额较大、量刑在无期徒刑以上或其他有影响的大要案,须更加重视法律事实的重建,不让事实偏差引发法律适用错误。二审案件大致分两类:在事实、法律上确有较大争议,亟待二审法院重新核查裁决的案件;事实、法律清楚,争议不大,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间,争取相关人员利益最大化的案件。完善沟通反馈机制,主动就一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一审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并定期分析一段时期内所在各业务部门二审发改案件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形成规范性指导案例,统一辖区法律适用标准。建立再审案件立、审环节沟通协调机制,强化立案庭初步核查与审判监督庭审理之间的沟通协调,统一办案尺度,提升办案效率。
四、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近年来,污染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由于我国目前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还不十分完备,对此类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确定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为了提高检察监督的效力,发挥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能动性,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经过诉前程序。其中,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诉讼请求。
五、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讼分离,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完善申请再审和申诉立案受理制度,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
按照中央政法委涉诉信访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对涉诉信访案件,实行诉与访分离。“诉”,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诉讼程序解决的诉求,一般包括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访”,是指信访人诉讼权利已经丧失或者充分行使完毕,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人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或者违反诉讼程序越级向人民法院反映诉求。对“诉”与“访”,采取不同的工作思路、工作模式和工作方法,规范办理程序。一是对于“诉”,依法受理审查,对应当立案的,及时立案转入相应的法律程序办理;不予立案的,及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引导信访人向相关部门提出。对正在法律程序中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确保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在法律程序内及时有效解决。对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弥补瑕疵。需要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复查、再审未发现错误的案件,依法维持原裁判。二是对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审查终结,仍通过来信、来访等形式向法院表达意愿,反映与诉讼有关但不能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和事项,纳入信访问题办理,做好接待、释明、疏导、救助等化解工作。通过“诉”“访”分离,将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中分离出来,进一步理顺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
六、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判决、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一决定对于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减缓涉诉信访压力和维护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通过宣传和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提高,已经有部分案件由律师代理申诉。
七、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建全社会矛盾经常性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中院立案庭主要以指导基层法院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主,景洪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待与司法局协调好各项工作后由人民调解员进驻,更好的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州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