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调解 加大再审案件调解力度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1-05-18

    201141,当双方当事人同时签收调解书,申请再审人杨某即时支付调解书确定的150000元人民币给被申请人西双版纳XX商贸有限公司时,一起历时近四年未能了结的民事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申请再审人杨某与被申请人西双版纳XX商贸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115作出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某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针对本案当事人之间矛盾尖锐、激烈,认识分歧较大,积怨久远,改判和维持效果可能都不理想的实际情况。在受案后,案件承办人即明确了要将调解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多做调解、协调工作,尽可能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思路。故在开庭前,就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定性认识不一致,而未调解成功。庭审中,承办人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将调解重心转移到案件定性,适用法律上,针对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进行调解,再次因双方当事人在认识上存有分歧,而未能调解成功。庭审后,承办人及时调整调解策略,采取先“背靠背”分头做调解工作,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反复做思想工作,疏导当事人的积怨,缓和对立情绪,在形成了良好的调解氛围的基础后,于2011329,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谈调解方案。此时,向双方当事人讲清责任、摆明利弊得失,充分衡量双方当事人各种利益关系,因势利导,寻找双方能够接受的最佳处理方案,使双方各自作出让步,最终达成调解。

该案的成功调解,使一起四年积讼终于得到了彻底而妥善的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魏炜)